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
要旨
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新廣三字第0九二00二三二七三號函。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規定,科目名稱應由各機關依照法定職掌,並依其業務及工作內容分別訂定,及﹁歲出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用途別科目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係指:﹁凡對國內民間團體‧‧‧等之捐助、捐贈或贈與‧‧‧屬之﹂;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準此,﹁捐贈﹂亦屬採購法規定之補助範圍,其與﹁捐助﹂適用採購法規定之情形,尚無不同。以公共電視法中規定公共電視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貴局預算科目名稱之表達,並不影響該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事實,仍應受採購法之規範。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