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疑義
要旨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館濱海管理站促參案申請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辦理光電經典建築,所涉興建工程是否應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95年10月18日海工字第0950004910號函。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辦理案件,得否予以補助,應視該案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補助之規定而定。復按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補助事項倘於原投資契約已有明確規範者,依投資契約規定辦理,並按促參法第48條規定,不適用採購法。另倘投資契約未有相關約定(且未能修約納入)者,應檢視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三、查「Solar Top太陽能光電建築經典示範95年度評選及補助作業實施計畫」,未規範受補助機關是否應自辦或可委託其他民間機構執行補助或代辦採購事宜;次查本案現行投資契約(含招商文件)亦未就旨揭補助事宜予以規定,爰本案 貴館接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款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要件檢視促參法及採購法之適用:(一)依促參法第29條,將受補助款項投資建設方案,本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納入促參投資契約,依促參法第48條,不適用採購法,惟請注意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3條關於政府投資額度上限之規定及財務計畫之調整。(二)貴館將接受補助之款項依採購法第5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時,如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委託該民間機構代辦採購,該民間機構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三)由 貴館自辦採購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四、至 貴館受補助款之採購不論採說明三何種方式辦理,該工程項目之營運事宜若未於原投資契約明定者,請注意檢討該契約之財務計畫,以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正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副本:教育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技術處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