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督]與[監辦]之執行疑義
要旨
[監督]與[監辦]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監督]與[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二月十日電材字第8902-0561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與監辦有關者,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已有規定。與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監督有關者,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已有規定。後者未如前者詳訂之事項,由監督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關於來函說明二,法人或團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監督機關為之之事項,同上級機關應行使之事項,且不以查核金額為限。四、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監督機關,亦同。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適用該第十條規定。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