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標檢(八八)四字第○○二一五五二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受託者以該計畫經費辦理設備採購如須交付 貴局,除契約另有規定屬委託代辦採購,應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如屬委託代辦採購,受託之法人或團體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仍須報經 貴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核准。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