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各機關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事宜
要旨
為利各機關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事宜
內容
主旨:為利各機關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計機構配合協助辦理。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500374490號函辦理。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推動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業訂定旨揭要點,其中第4點第3項規定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爰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配合前開規定辦理。三、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影本1份。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