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廠商建議「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納入政府採購規範或作為公共工程優先採購標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2年7月19日工知字第10200637420號函。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本會100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10000087130號函已通函各機關(如附件),對於不適用GPA 之採購案,得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三、旨揭建議事項,查貴局訂頒之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要點第2點載明此制度係由業者自願參加。另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對於不適用GPA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臺灣製產品,尚無不可。惟如要求或提及MIT微笑標章應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由於廠商申請MIT微笑標章非屬強制性質,本會尚難規定機關應優先採購具有MIT微笑標章者。四、另為利機關訂購MIT微笑標章商品,本會政府電子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自100年8月19日起已提供顯示MIT微笑標章資訊之功能,惟須由得標廠商向訂約機關提出MIT微笑標章書面資料,經審核後登錄。據統計自100年8月19日起至102年7月22日止,機關訂購MIT微笑標章商品數量計有219,878件,金額總計3,949萬元。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企劃處(3科、4科、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