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請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是否包含營業稅疑義
要旨
有關貴府請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是否包含營業稅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請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是否包含營業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10350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8年4月30日北府工施字第0980315992號函。二、按營造業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依上開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應以契約造價金額認定之,並包含營業稅。惟如有相關法令(如離島建設條例)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契約造價金額不包含營業稅,於計算承攬工程造價之限額時,基於營業稅是營繕工程成本之一,仍應將營業稅併入計算。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21縣(市)政府(臺北縣政府除外)、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部長 廖了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