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注意事項
要旨
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注意事項如附件,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合宜作業方式,以達採購預期目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8年9月18日院臺綜字第1080189154號函送108年9月12日行政院第3668次會議院長提示第2項辦理。二、前揭院長提示:「政府部門因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如果不是透過公開招標的案件,支付律師的費用一般受限在一定金額以下,政府提供這樣的報酬,要在市場上請到合適的人才,來處理高度複雜且艱難的案件,顯然不盡合理,所以有必要使用更為彈性的方法與機制,讓相關機關都能解決實務上所碰到的問題,也請相關機關一併檢討、處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