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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期刊發表論文,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期刊發表論文,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有關貴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訓練、研習、會議,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其所繳交相關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校總務處採購組100年11月1日傳真函。二、旨揭疑義,本會意見如下:(一)按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所詢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訓練,如係以公立學校名義委外辦理,為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3項所稱勞務採購,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定適當招標方式辦理;倘係公立學校以補助人員訓練費用之方式,由受補助人員自行擇定訓練機構報名參加,該人員繳交報名費,不適用本法。(二)承上,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同前項辦理。(三)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之會議,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四)公立學校作品參加「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五)公立學校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文發表費,非屬本法第2條所稱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正本:國立成功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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