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法第十條第二款之政府採購法令之解釋、第三款至第八款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允許主管機關將採購法令解釋及第三至八款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被委託機關函釋效力等同主管機關。
Q · 收到的政府採購函釋不是工程會發的,還算數嗎?
算。主管機關可依本條把解釋權委託出去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主管機關得將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二款的法令解釋、第三款至第八款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被委託機關在委託範圍內發布的函釋,效力等同主管機關自己發布。但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一款的政策與制度研訂不在可委託範圍,主管機關的政策責任不因委託而減損。
政府採購的主管機關(工程會,後業務移撥)手上握著一整套權力:解釋採購法令、審標準契約、訓練採購人員、處理採購申訴。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廠商不知道的事:除了「研訂採購政策與制度」這個核心之外,這些權力主管機關可以「分出去」,委託別的機關代為辦理。也就是說,你拿到的那份採購法令函釋,發文的可能不是你以為的那個總機關,而是被委託的下游機關,但它的效力一模一樣。對天天投標政府案的廠商來說,搞清楚誰真正有解釋權、誰在處理你的申訴,決定你該往哪裡遞文件、跟誰據理力爭。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為行政權限委託的授權規定,允許採購主管機關將法令解釋及執行性事項(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八款)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但保留第一款政策與制度研訂於主管機關,劃出效率分工與政策權責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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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施行細則第5條之1,主管機關可把政府採購法第10條第2款的解釋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被委託機關在委託範圍內發的函釋效力等同主管機關自己發的。你可要求對方出示委託依據,確認其在委託範圍內。
不是。可委託的只有政府採購法第10條第2款到第8款的執行性事項,第1款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審議不在可委託之列,主管機關對整體採購制度的政策責任不因委託而消失。
它是採購行政權限委託的授權規定,讓主管機關可把法令解釋及執行性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第二款的法令解釋,以及第三款到第八款的執行性事項,第一款政策研訂不可委託。
機關把部分權限委由不相隸屬的其他機關行使,受託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有。在委託範圍內,被委託機關發布的函釋效力等同主管機關自己發布。
要求對方出示委託依據,確認該解釋落在委託範圍內;超出範圍才有爭執空間。
先查第七款申訴處理是否已委託,把文件遞給實際受理機關,遞錯會退件且申訴有期限。
查主管機關官網的委託公告,確認受託機關名稱與委託範圍。
先確認該領域解釋權是否已委託、現由哪個機關掌理,直接向有實權機關行文。
委任對下級機關(行程法第15條第1項),委託對不相隸屬機關(第2項),本條屬委託型態。
委託是機關間水平委由辦理,委辦是上級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交辦,法源與層級不同。
| concept | legal_basis | feature |
|---|---|---|
| 委任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 對下級機關,於本機關權限內 |
| 委託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 對不相隸屬機關,本條採此型態 |
| 委辦 | 地方制度法 | 上級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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