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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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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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明定主管機關(工程會)掌理八款事務,其中法令解釋權與採購申訴處理對廠商最關鍵。
Q · 政府採購糾紛一定要打行政訴訟嗎?
不用。先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更快更便宜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第七款,中央機關採購申訴由主管機關處理,建立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申會)這條專屬救濟管道。被不公平排除投標或得標資格被撤銷時,可先提異議、再向採申會申訴,通常三到六個月有結果,費用遠低於行政訴訟,且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仍可再提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超過兩兆元的政府採購預算,從縣政府買原子筆到國道工程發包,這個龐大體系的總指揮部就藏在這條法律裡。它規定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管八項事務,但真正跟廠商、跟納稅人切身相關的只有兩項。第二項「法令解釋權」:主管機關發出的函釋,全台灣所有採購機關都必須遵守,一紙函釋勝過三個律師的辯論。第七項「中央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它建立了一個多數廠商不知道的救濟捷徑,被不公平排除投標、得標資格被撤銷,你不用直接去行政法院花兩年打官司,先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申會),幾個月就能有結果,費用還便宜十倍。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為主管機關職掌規範,明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採購政策、法令解釋、標準契約、資訊公告、專業人員訓練、協調督導考核,及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處理等八款事務,構成政府採購制度獨立於一般行政體系的組織與救濟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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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到底是什麼?跟行政法院差在哪?
採申會是依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第七款及第 85 條之 1 等規定設立的準司法機關,工程會下設中央採申會、各縣市設地方採申會。審理速度通常三到六個月、費用便宜;行政訴訟費時且法官未必熟採購實務。申訴審議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不服仍可再提行政訴訟,等於多一層免費救濟。
Q2政府機關承辦人員說的話可以完全相信嗎?
不一定。本條第二款賦予主管機關統一解釋權,其函釋才是全國採購機關必須遵守的標準。承辦人員個人意見如與函釋衝突,以函釋為準。可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工程會官網查詢歷年函釋,或請機關去函主管機關釋疑取得書面回覆。
Q3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規定什麼?
明定主管機關工程會掌理的八款事務,從政策研訂、法令解釋到採購申訴處理。
Q4政府採購的主管機關是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第 9、10 條掌理全國採購政策與監督。
Q5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本條第七款設立的準司法救濟機關,審理廠商採購爭議申訴。
Q6什麼是政府採購函釋?
主管機關依第二款發布的統一法令解釋,全國採購機關都必須遵守。
Q7政府標案被排除怎麼申訴?
10 日內提異議 → 機關 15 日處理 → 不服 15 日內向採申會申訴 → 仍不服提行政訴訟。
Q8怎麼查工程會函釋?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工程會官網函釋資料庫,或請採購機關去函主管機關釋疑取得書面。
Q9走採申會要花多少錢多少時間?
費用數萬元級、通常 3-6 個月,遠低於行政訴訟的時間與費用。
Q10申訴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招標文件、決標公告、排除理由通知等書面,證明採購機關決定違反採購法令。
Q11採申會 vs 行政訴訟哪個有利?
採申會快、便宜、委員專業;行政訴訟慢且法官未必熟採購,且採申會判斷仍可再提行政訴訟。
Q12異議 vs 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原採購機關提(10 日內),申訴向採申會提(不服異議結果 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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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救濟管道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採申會(準司法) | 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 |
| 審理時間 | 採申會 | 約 3-6 個月 | 行政訴訟 | 常達 1-2 年 |
| 費用 | 採申會 | 數萬元級,相對低廉 | 行政訴訟 | 裁判費+律師費,明顯較高 |
| 審理者專業 | 採申會 | 採購法專業委員 | 行政訴訟 | 一般行政法院法官 |
| 後續救濟 | 採申會 | 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仍可再提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 | 終局裁判(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option_a_label
- 救濟管道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審理時間
- 採申會
- 費用
- 採申會
- 審理者專業
- 採申會
- 後續救濟
- 採申會
option_a
- 救濟管道
- 採申會(準司法)
- 審理時間
- 約 3-6 個月
- 費用
- 數萬元級,相對低廉
- 審理者專業
- 採購法專業委員
- 後續救濟
- 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仍可再提行政訴訟
option_b_label
- 救濟管道
- 行政訴訟
- 審理時間
- 行政訴訟
- 費用
- 行政訴訟
- 審理者專業
- 行政訴訟
- 後續救濟
- 行政訴訟
option_b
- 救濟管道
- 行政法院
- 審理時間
- 常達 1-2 年
- 費用
- 裁判費+律師費,明顯較高
- 審理者專業
- 一般行政法院法官
- 後續救濟
- 終局裁判(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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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841 號
-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12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49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 檢送九十二年度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資料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
- 九十二年度各機關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
- 經濟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委託代辦「多功能加護型電動床貳組」採購案,管轄稽核小組疑義
- 檢送本會編印之「政府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範本彙編」
- 機關擬訂之採購招標文件請自行核處
- 招標、投標及契約範本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二、按未來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之設計,將從現行之事前審計改為事後審計,現行採購屬於事前審計之監督功能,將由行政體系中之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擔任;另為使政府採購能公開化、透明化,有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需專責機關辦理,並將設置異議及申訴制度,故主管機關掌理採購政策之研訂、採購法令之修訂、中央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人員之訓練等有助於健全政府採購體制運作之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一、明定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二、按未來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之設計,將從現行之事前審計改為事後審計,現行採購屬於事前審計之監督功能,將由行政體系中之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擔任;另為使政府採購能公開化、透明化,有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需專責機關辦理,並將設置異議及申訴制度,故主管機關掌理採購政策之研訂、採購法令之修訂、中央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人員之訓練等有助於健全政府採購體制運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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