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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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明定主管機關(工程會)掌理八款事務,其中法令解釋權與採購申訴處理對廠商最關鍵。
Q · 政府採購糾紛一定要打行政訴訟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第七款,中央機關採購申訴由主管機關處理,建立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申會)這條專屬救濟管道。被不公平排除投標或得標資格被撤銷時,可先提異議、再向採申會申訴,通常三到六個月有結果,費用遠低於行政訴訟,且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仍可再提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超過兩兆元的政府採購預算,從縣政府買原子筆到國道工程發包,這個龐大體系的總指揮部就藏在這條法律裡。它規定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管八項事務,但真正跟廠商、跟納稅人切身相關的只有兩項。第二項「法令解釋權」:主管機關發出的函釋,全台灣所有採購機關都必須遵守,一紙函釋勝過三個律師的辯論。第七項「中央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它建立了一個多數廠商不知道的救濟捷徑,被不公平排除投標、得標資格被撤銷,你不用直接去行政法院花兩年打官司,先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申會),幾個月就能有結果,費用還便宜十倍。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為主管機關職掌規範,明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採購政策、法令解釋、標準契約、資訊公告、專業人員訓練、協調督導考核,及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處理等八款事務,構成政府採購制度獨立於一般行政體系的組織與救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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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規定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的八款事務,從政策研訂到採購申訴處理。
Q2政府採購的主管機關是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掌理全國採購政策與監督。
Q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本條第七款設立的準司法救濟機關,審理廠商對採購爭議的申訴,比行政法院快且便宜。
Q4工程會函釋有法律效力嗎?▾
有。第二款賦予主管機關統一解釋權,函釋是全國採購機關必須遵守的標準。
Q5採購糾紛怎麼救濟?▾
先向採購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6走採申會要多少錢多少時間?▾
費用約數萬元、通常三到六個月有結果,遠低於行政訴訟的時間與費用。
Q7採申會的決定還能上訴嗎?▾
可以。申訴審議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不服仍可再提行政訴訟,不會喪失上法院的權利。
Q8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有什麼用?▾
依第五款,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辦理,有證照員工是公司承接標案規模的隱形門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救濟管道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採申會(準司法) | 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 |
| 審理時間 | 採申會 | 約 3-6 個月 | 行政訴訟 | 常達 1-2 年 |
| 費用 | 採申會 | 數萬元級,相對低廉 | 行政訴訟 | 裁判費+律師費,明顯較高 |
| 審理者專業 | 採申會 | 採購法專業委員 | 行政訴訟 | 一般行政法院法官 |
| 後續救濟 | 採申會 | 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仍可再提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 | 終局裁判(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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