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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政府採購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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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不適用採購法規定: 一、辦理機構非屬機關。如:農漁會 二、辦理事項非屬採購。如:財務出租、變賣等收入性招標 三、恰機關代辦採購。 四、權限委託。
wei0614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一項 不得委託代辦 第二項 只有解釋可以委託代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