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100年11月29日本會第91次委員會議結論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契約第3條第4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金額上限之比率,由機關視需要填列。(二)考量機關辦理災害搶險搶修,部分結構物之預定使用期限,可能有少於法定保固期限下限情形,爰於第16條第2款第1目,增訂得以預定使用期限為保固期之選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