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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11 條(採購資訊中心之設置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建立)

  1. 1.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2. 2.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3. 3.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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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除機密外無償提供廠商,並要求一定金額以上工程的得標單價於決標後強制上傳。

Q · 政府工程價格資料庫真的免費,廠商都能查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1項,主管機關建立的工程價格資料庫,除應秘密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這不是機關的福利而是法定義務,廠商不需付費、註冊或特殊身分即可查詢歷史決標單價,作為投標報價與機關預算編列的參考。

白話解讀

有一個公開的資料庫,裡面記錄了過去政府工程每一筆決標的單價,完全免費。但大部分廠商報價時還在靠經驗猜,或是打電話問同行。這條法律規定主管機關「應該」(不是可以)建立這個資料庫,而且除了機密部分之外,必須無償提供給廠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達到一定金額的工程採購,得標廠商的單價資料強制上傳進去。這代表兩件事:一、你現在投標前就能查到幾乎所有同類工程的歷史單價,抓出機關的預算習慣;二、你一旦得標,你的單價會被公開成為別人的參考值。這是政府採購裡少數「資訊強制對等」的設計,懂得用的人和不懂的人,在報價策略上差距會很明顯。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1條為採購資訊公開的組織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設立採購資訊中心、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除機密外無償提供廠商;並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的得標單價,須於決標後強制傳輸進資料庫,構成政府採購中少數「資訊強制對等」的設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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