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1 條(採購資訊中心之設置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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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 2.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 3.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4.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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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除機密外無償提供廠商,並要求一定金額以上工程的得標單價於決標後強制上傳。
Q · 政府工程價格資料庫真的免費,廠商都能查嗎?
可以,這是法律強制無償開放,不用付費也不用會員
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1項,主管機關建立的工程價格資料庫,除應秘密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這不是機關的福利而是法定義務,廠商不需付費、註冊或特殊身分即可查詢歷史決標單價,作為投標報價與機關預算編列的參考。
白話解讀
有一個公開的資料庫,裡面記錄了過去政府工程每一筆決標的單價,完全免費。但大部分廠商報價時還在靠經驗猜,或是打電話問同行。這條法律規定主管機關「應該」(不是可以)建立這個資料庫,而且除了機密部分之外,必須無償提供給廠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達到一定金額的工程採購,得標廠商的單價資料強制上傳進去。這代表兩件事:一、你現在投標前就能查到幾乎所有同類工程的歷史單價,抓出機關的預算習慣;二、你一旦得標,你的單價會被公開成為別人的參考值。這是政府採購裡少數「資訊強制對等」的設計,懂得用的人和不懂的人,在報價策略上差距會很明顯。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1條為採購資訊公開的組織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設立採購資訊中心、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除機密外無償提供廠商;並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的得標單價,須於決標後強制傳輸進資料庫,構成政府採購中少數「資訊強制對等」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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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程價格資料庫到底在哪裡查?真的不用錢嗎?
在工程會官方網站可直接使用,廠商端不用註冊會員、不用繳費,這是本條第一項『應無償提供廠商』的強制結果。建議把查詢時間拉長到三到五年,看出機關的預算編列慣性,比單一筆行情更有策略價值。
Q2我得標後的單價真的會被別人看到嗎?
會。只要得標工程採購金額達主管機關公告門檻(目前一千萬以上),依第二項機關須於決標後將你的單價傳輸至資料庫。刻意壓低價格搶單一案件,可能害你未來在其他案件被當成低價標準壓價。
Q3工程價格資料庫怎麼查?
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官網可直接查詢,法律規定無償提供廠商,不用付費或註冊。
Q4政府採購法第11條在規定什麼?
要求主管機關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並無償開放廠商,且一定金額以上工程的得標單價須強制上傳。
Q5什麼是『應秘密之部分』?
如特殊工法、專利配方等屬營業秘密者可不公開,一般性單價則必須公開。
Q6什麼叫『一定金額以上』要傳輸單價?
指工程採購預算達主管機關公告門檻(目前一千萬元)以上,得標後須上傳得標廠商單價。
Q7廠商投標前怎麼用資料庫抓報價?
撈出該機關過去三到五年同類案件決標單價,算出其預算編列慣性,把報價從猜改成算。
Q8機關承辦怎麼用資料庫編預算?
比對全國同等規模工程的決標單價,面對質詢時手上有的是數據不是感覺。
Q9得標後發現單價報太低能改嗎?
得標單價已傳輸成公開紀錄,難以事後調整,且會被其他廠商與未來機關當作壓價依據。
Q10議價時怎麼用資料庫對抗機關殺價?
引用資料庫同類案件決標中位數,用機關自己的數據主張價格合理,比口頭說有力。
Q11工程價格資料庫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哪個適用?
本條是採購領域的特別規定,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的一般主動公開義務。
Q12第11條 vs 第46條底價有什麼關係?
第46條要求底價參考歷史決標價格,而那些價格正是第11條資料庫的內容,兩條互為配套。
相關函釋 10 則
- 個資籌法字第 1150000841 號
- 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4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機關於匡列工程計畫概算及編列採購案預算時,請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相關費用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各工作項目之成本受近期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
- 本會建置新版工程價格電子檔上傳專屬平台將於106年12月1日上線運作,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本會建置新版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以於105年9月2日開放使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4年11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 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0年8月31日起提供機關試辦登載,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1 制定)
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 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二、為使採購市場資訊透明化、公開化,採購資訊中心應負責建立各種資料庫供各機關及廠商參考,以減少過去因資訊不足而衍生之弊端。 三、設立採購人員訓練所,以增進各機關採購執行之效能。
(0910116 修正)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
立法理由將第一項前段之「得」字,改為「應」。在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屬主管機關,本應蒐集、統籌所有政府採購資訊,提供各界參考。另將後段修正成政府採購資訊必須無償提供與廠商。如此方能吸引眾多廠商參予競標,進而讓政府單位有更多選擇,並提升我國政府採購之品質。
(1000110 修正)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工程價格資料庫所蒐集之內容,目前已包括勞務單價,不限於材料、設備,爰刪除原條文「材料、設備之」文字。 二、為利主管機關充實價格資料庫內容,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機關應傳輸相關決標單價至指定之資料庫;並授權主管機關就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可準用工程價格資料庫之模式,建立財物及勞務項目之價格資料庫,例如資訊服務之分類、分級人月之單價資料等。 四、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與其他各項規定性質有別,與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採購專業人員相關,爰移列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二、為使採購市場資訊透明化、公開化,採購資訊中心應負責建立各種資料庫供各機關及廠商參考,以減少過去因資訊不足而衍生之弊端。 三、設立採購人員訓練所,以增進各機關採購執行之效能。
將第一項前段之「得」字,改為「應」。在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屬主管機關,本應蒐集、統籌所有政府採購資訊,提供各界參考。另將後段修正成政府採購資訊必須無償提供與廠商。如此方能吸引眾多廠商參予競標,進而讓政府單位有更多選擇,並提升我國政府採購之品質。
一、第一項工程價格資料庫所蒐集之內容,目前已包括勞務單價,不限於材料、設備,爰刪除原條文「材料、設備之」文字。 二、為利主管機關充實價格資料庫內容,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機關應傳輸相關決標單價至指定之資料庫;並授權主管機關就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可準用工程價格資料庫之模式,建立財物及勞務項目之價格資料庫,例如資訊服務之分類、分級人月之單價資料等。 四、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與其他各項規定性質有別,與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採購專業人員相關,爰移列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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