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政府採購法 第 11 條(採購資訊中心之設置及工程價格資料庫之建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3.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