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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要點係本院於90年11月20日台九十工技字第90044841號函頒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下稱作業辦法)併行實施,基於各機關執行現況及行政簡化之考量,爰廢止本要點,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整併本要點部分內容至作業辦法,於104年11月3日工程技字第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均含附件)院長 毛治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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