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要旨
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內容
主旨:為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審查作業,請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837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推動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辦理採購,建立審查制度,落實源頭管理,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業訂定旨揭辦法,其中第5條第3項規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請各機關主(會)計單位依前開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正本:各一級會計機構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室(含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