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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0年8月31日起提供機關試辦登載,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0年8月31日起提供機關試辦登載,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

主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完成「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自100年8月31日起提供機關試辦登載,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4項明定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規定。依99年8月17日及18日召開之「2010年行政院資訊服務產業策略會議」決議,由本會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二、配合本會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其適用範圍、登載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一)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該分類其餘案件,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二)對於須一倂登載上開資訊之案件,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範本如附件)。(三)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三、100年8月31日起,本會系統提供試辦登載,機關辦理屬標的分類為「84電腦及相關服務」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建請提前試辦登載,預為因應。四、旨揭功能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五、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企劃處(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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