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1-1 條
- 1.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 2.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 3.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巨額工程採購(2 億以上)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把關。
Q · 巨額工程採購一定要成立審查小組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工程金額 2 億元以上)應強制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於招標前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核心事項。2 億以下的採購,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二項準用成立。組成、任務與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白話解讀
2019 年以前,兩億以上的巨額公共工程要不要做、怎麼發包、用什麼策略,常常由機關首長或承辦單位主導,出了問題才發現上游決策有漏洞。這條 2019 年增訂的法律動了真格:巨額工程採購(工程 2 億以上)強制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在招標前就審查採購需求、經費估算、採購策略、招標文件這些核心事項。換句話說,不是等案子出事才檢討,是要求在決策階段就多一層把關。如果你是廠商,懂這條讓你知道每個巨額工程背後有個正式的審查紀錄存在;如果你是承辦人員,這條是你的防線,也是你的義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規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制度: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前成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經費估算、採購策略與招標文件,並提供採購相關事務諮詢,屬採購決策階段的強制性集體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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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成立的招標前審查機制,審查採購需求、經費、採購策略與招標文件。
Q2巨額工程採購的金額門檻是多少?▾
工程採購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即屬巨額,強制成立審查小組。
Q32 億以下的採購可以成立審查小組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準用,主動成立。
Q4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和評選委員會一樣嗎?▾
不一樣。前者審查採購策略(怎麼發包),後者評選廠商(誰得標),階段與功能都不同。
Q5審查小組的會議紀錄可以調閱嗎?▾
原則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可申請公開資訊,廠商有正當理由時可申請調閱。
Q6小組成員要負法律責任嗎?▾
要。審查不實或明知缺失放行,可能涉行政與刑事責任。
Q7審查小組的組成依據是什麼?▾
依本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Q8成立審查小組是在招標前還是招標後?▾
招標前。重點在採購決策階段的上游把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評選委員會 |
|---|---|---|
| 審查對象 | 採購策略、需求、招標文件(案子怎麼發包) | 投標廠商優劣(誰得標) |
| 適用階段 | 招標前的決策階段 | 決標階段 |
| 法律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 |
| 強制門檻 | 巨額工程 2 億以上強制(其餘準用) | 採最有利標時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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