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巨額工程採購(2 億以上)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把關。
Q · 巨額工程採購一定要成立審查小組嗎?
是,工程 2 億以上強制成立
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工程金額 2 億元以上)應強制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於招標前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核心事項。2 億以下的採購,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二項準用成立。組成、任務與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2019 年以前,兩億以上的巨額公共工程要不要做、怎麼發包、用什麼策略,常常由機關首長或承辦單位主導,出了問題才發現上游決策有漏洞。這條 2019 年增訂的法律動了真格:巨額工程採購(工程 2 億以上)強制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在招標前就審查採購需求、經費估算、採購策略、招標文件這些核心事項。換句話說,不是等案子出事才檢討,是要求在決策階段就多一層把關。如果你是廠商,懂這條讓你知道每個巨額工程背後有個正式的審查紀錄存在;如果你是承辦人員,這條是你的防線,也是你的義務。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規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制度: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前成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經費估算、採購策略與招標文件,並提供採購相關事務諮詢,屬採購決策階段的強制性集體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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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原則,這類會議紀錄屬於可主動或依申請公開的資訊,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技術或個人隱私的部分。廠商有正當理由(例如提出異議或申訴)時,可以申請調閱相關紀錄。更有效的方式是透過監察院陳情或民意代表質詢的管道,取得紀錄的機率更高。
要。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成員對其審查意見要負行政和可能的刑事責任。如果審查時明知有缺失卻放行,日後案件出事被查出來,依情節可能涉及刑法圖利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認真的小組成員都會在會議紀錄裡明確記下自己提出的質疑和保留意見,作為日後劃清責任的依據。
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巨額工程招標前協助審查採購需求、經費、策略與招標文件的集體把關小組,2 億以上強制成立。
工程採購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屬巨額,強制成立審查小組;門檻由主管機關採購金額級距訂定。
審查小組審『案子怎麼發包』(招標前),評選委員會評『誰得標』(決標時),階段與功能都不同。
指 2 億以下採購雖未達門檻,機關認案件複雜有必要時,可比照成立審查小組辦理。
依本條第三項授權的『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組成,於招標前召開會議審查並作成紀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書面申請;遭駁回可改透過監察院陳情或民代質詢管道提高取得機率。
在異議或申訴時引用紀錄中已指出卻未修正的問題(如技術規格過窄),對機關壓力遠超單純爭議主張。
會增加招標前的審查與行政成本,但相較巨額工程發包失誤的後果,前端多花時間更划算。
審查小組在招標前(決策階段),評選委員會在決標時(評選廠商),審查小組在前。
審查小組是內部前端策略把關,監辦(第 12、13 條)是金額門檻以上的外部監督,兩者並存。
| 項目 |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評選委員會 |
|---|---|---|
| 審查對象 | 採購策略、需求、招標文件(案子怎麼發包) | 投標廠商優劣(誰得標) |
| 適用階段 | 招標前的決策階段 | 決標階段 |
| 法律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 |
| 強制門檻 | 巨額工程 2 億以上強制(其餘準用) | 採最有利標時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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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一般採購實務,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採購相關作業及研擬採購相關文件,與採購品質及效率有密切關係,考量巨額工程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多為重大建設,攸關公共利益與民眾福祉,為期在採購階段能審慎評估採購需求、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事項,並利後續採購作業嚴謹周延,爰於第一項定明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於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認有需要時,由該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招標文件、底價審查及其他與採購有關之事項,並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例如採購所涉疑義之研處、標價偏低情形之檢討等,俾提升巨額工程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 三、第二項定明其他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或不限一定金額之財物及勞務採購,機關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事項及提供諮詢之必要者,得準用之。例如醫療器材或藥品採購,因品項繁多,又涉及醫療法規、技術規格及價格等具專業技術事項,雖未達巨額,為期採購作業更為審慎周延,以達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得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第三項定明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作業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一般採購實務,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採購相關作業及研擬採購相關文件,與採購品質及效率有密切關係,考量巨額工程採購(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多為重大建設,攸關公共利益與民眾福祉,為期在採購階段能審慎評估採購需求、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事項,並利後續採購作業嚴謹周延,爰於第一項定明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於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認有需要時,由該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招標文件、底價審查及其他與採購有關之事項,並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例如採購所涉疑義之研處、標價偏低情形之檢討等,俾提升巨額工程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 三、第二項定明其他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或不限一定金額之財物及勞務採購,機關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事項及提供諮詢之必要者,得準用之。例如醫療器材或藥品採購,因品項繁多,又涉及醫療法規、技術規格及價格等具專業技術事項,雖未達巨額,為期採購作業更為審慎周延,以達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得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第三項定明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作業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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