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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2.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3.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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