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2 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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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 2.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3.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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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門檻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Q · 採購案開標時上級機關沒派人監辦,可以照常開標嗎?
達查核金額卻無人監辦,程序即有瑕疵
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若上級既未派員、又未授權自辦,機關仍逕行開標,程序即存在瑕疵,廠商得依第75條提出異議。第2項另規定:原未達查核金額,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有一條你平常看不見的監督鏈:金額越大,監督層級越高。達到「查核金額」(中央工程目前是五千萬以上、財物勞務一千萬以上)的採購案,機關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這幾個關鍵時刻,不是自己說了算,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人下來監辦。沒請或是沒在期限內請,程序就有瑕疵。更細的設計在第二項:本來沒達標、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到查核金額的,要「補送備查」不能裝作沒事。如果你是廠商,懂這條就知道大案子的開標現場該有幾個單位在場;如果你是承辦人員,漏一個程序可能讓整個採購被撤銷。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外部監督規範,以「查核金額」為門檻:達標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得訂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辦;原未達標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須補送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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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一個採購案達到查核金額了沒?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工程會)公告並定期調整,招標公告上會註明預算金額,可直接對照。內行人提示:留意「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的差別,後者在契約變更時可能讓適用層級改變。
Q2機關沒辦好監辦手續,對廠商有什麼好處?
程序瑕疵是廠商異議申訴中最有力的武器,因為有無到場、有無簽到、有無在期限內發文都是客觀可驗證的事實,不像實體爭議要雙方辯論。內行人提示:能證明瑕疵發生在決標前,主張無效較容易被採信。
Q3未達查核金額就永遠不必上級介入嗎?
不是。第2項規定,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查核金額者,機關仍應補具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實務上契約追加時最常漏掉這一步。
Q4政府採購法第12條是什麼?
規範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是大型採購的外部監督門檻。
Q5查核金額是什麼、誰決定?
查核金額是引入上級監督的金額門檻,由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並定期調整。
Q6什麼叫上級機關監辦?
由上級機關派員到場參與開標、決標、驗收等程序,未派員機關不得逕行辦理。
Q7查核金額和公告金額差在哪?
查核金額門檻較高、對應上級外部監辦;公告金額門檻較低、對應機關內部會同監辦(第13條)。
Q8達查核金額的採購怎麼辦監辦?
確認金額達標 → 規定期限內檢送文件報請上級派員 → 開標當日確認到場簽到 → 紀錄歸檔。
Q9契約變更後才達查核金額怎麼處理?
依第2項主動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不能等被動發現。
Q10上級機關不派員監辦怎麼辦?
以書面再度催請並留存紀錄,未獲派員不得逕行開標,避免程序瑕疵。
Q11怎麼證明程序有沒有合法監辦?
靠監辦人員簽到、到場紀錄、意見書與發文期限文件,這些都是客觀可驗證的證據。
Q12第12條監辦 vs 第13條監辦差在哪?
第12條是達查核金額由上級外部派員;第13條是達公告金額由機關內部會同單位監辦,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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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巨額採購 |
|---|---|---|---|
| 金額層級 | 達公告金額(第13條) | 達查核金額(第12條) | 達巨額(第11條之1) |
| 監督機制 | 機關內部會同有關單位監辦 |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
| 外部介入程度 | 低(內部監辦) | 高(外部上級) | 中(內部小組) |
| 金額來源 | 主管機關公告 | 主管機關公告(第12條第3項) | 主管機關公告 |
公告金額以上
- 金額層級
- 達公告金額(第13條)
- 監督機制
- 機關內部會同有關單位監辦
- 外部介入程度
- 低(內部監辦)
- 金額來源
- 主管機關公告
查核金額以上
- 金額層級
- 達查核金額(第12條)
- 監督機制
-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外部介入程度
- 高(外部上級)
- 金額來源
- 主管機關公告(第12條第3項)
巨額採購
- 金額層級
- 達巨額(第11條之1)
- 監督機制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 外部介入程度
- 中(內部小組)
- 金額來源
- 主管機關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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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
-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照稽察條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其上級機關監辦及其他應報上級機關備查之情形。但查核金額之額度,將與現行稽察條例之一定金額有別。 二、有關查核金額,因須審酌社會經濟情況訂定,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未來主管機關訂定之查核金額,除與稽察條例之一定金額有別外,亦將比第九條之公告金額為高。查核金額之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於訂定該金額時一併敘明。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係參照稽察條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其上級機關監辦及其他應報上級機關備查之情形。但查核金額之額度,將與現行稽察條例之一定金額有別。 二、有關查核金額,因須審酌社會經濟情況訂定,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未來主管機關訂定之查核金額,除與稽察條例之一定金額有別外,亦將比第九條之公告金額為高。查核金額之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於訂定該金額時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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