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2 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 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 2.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3.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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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門檻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Q · 採購案開標時上級機關沒派人監辦,可以照常開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若上級既未派員、又未授權自辦,機關仍逕行開標,程序即存在瑕疵,廠商得依第75條提出異議。第2項另規定:原未達查核金額,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有一條你平常看不見的監督鏈:金額越大,監督層級越高。達到「查核金額」(中央工程目前是五千萬以上、財物勞務一千萬以上)的採購案,機關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這幾個關鍵時刻,不是自己說了算,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人下來監辦。沒請或是沒在期限內請,程序就有瑕疵。更細的設計在第二項:本來沒達標、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到查核金額的,要「補送備查」不能裝作沒事。如果你是廠商,懂這條就知道大案子的開標現場該有幾個單位在場;如果你是承辦人員,漏一個程序可能讓整個採購被撤銷。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外部監督規範,以「查核金額」為門檻:達標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得訂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辦;原未達標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須補送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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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一個採購案達到查核金額了沒?▾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工程會)公告並定期調整,招標公告上會註明預算金額,可直接對照。內行人提示:留意「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的差別,後者在契約變更時可能讓適用層級改變。
Q2機關沒辦好監辦手續,對廠商有什麼好處?▾
程序瑕疵是廠商異議申訴中最有力的武器,因為有無到場、有無簽到、有無在期限內發文都是客觀可驗證的事實,不像實體爭議要雙方辯論。內行人提示:能證明瑕疵發生在決標前,主張無效較容易被採信。
Q3未達查核金額就永遠不必上級介入嗎?▾
不是。第2項規定,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查核金額者,機關仍應補具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實務上契約追加時最常漏掉這一步。
Q4政府採購法第12條是什麼?▾
規範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是大型採購的外部監督門檻。
Q5查核金額是什麼、誰決定?▾
查核金額是引入上級監督的金額門檻,由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並定期調整。
Q6什麼叫上級機關監辦?▾
由上級機關派員到場參與開標、決標、驗收等程序,未派員機關不得逕行辦理。
Q7查核金額和公告金額差在哪?▾
查核金額門檻較高、對應上級外部監辦;公告金額門檻較低、對應機關內部會同監辦(第13條)。
Q8達查核金額的採購怎麼辦監辦?▾
確認金額達標 → 規定期限內檢送文件報請上級派員 → 開標當日確認到場簽到 → 紀錄歸檔。
Q9契約變更後才達查核金額怎麼處理?▾
依第2項主動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不能等被動發現。
Q10上級機關不派員監辦怎麼辦?▾
以書面再度催請並留存紀錄,未獲派員不得逕行開標,避免程序瑕疵。
Q11怎麼證明程序有沒有合法監辦?▾
靠監辦人員簽到、到場紀錄、意見書與發文期限文件,這些都是客觀可驗證的證據。
Q12第12條監辦 vs 第13條監辦差在哪?▾
第12條是達查核金額由上級外部派員;第13條是達公告金額由機關內部會同單位監辦,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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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巨額採購 |
|---|---|---|---|
| 金額層級 | 達公告金額(第13條) | 達查核金額(第12條) | 達巨額(第11條之1) |
| 監督機制 | 機關內部會同有關單位監辦 |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
| 外部介入程度 | 低(內部監辦) | 高(外部上級) | 中(內部小組) |
| 金額來源 | 主管機關公告 | 主管機關公告(第12條第3項) | 主管機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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