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2 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 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 2.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3.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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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門檻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Q · 採購案開標時上級機關沒派人監辦,可以照常開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若上級既未派員、又未授權自辦,機關仍逕行開標,程序即存在瑕疵,廠商得依第75條提出異議。第2項另規定:原未達查核金額,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有一條你平常看不見的監督鏈:金額越大,監督層級越高。達到「查核金額」(中央工程目前是五千萬以上、財物勞務一千萬以上)的採購案,機關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這幾個關鍵時刻,不是自己說了算,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報請上級機關派人下來監辦。沒請或是沒在期限內請,程序就有瑕疵。更細的設計在第二項:本來沒達標、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到查核金額的,要「補送備查」不能裝作沒事。如果你是廠商,懂這條就知道大案子的開標現場該有幾個單位在場;如果你是承辦人員,漏一個程序可能讓整個採購被撤銷。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外部監督規範,以「查核金額」為門檻:達標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得訂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辦;原未達標但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須補送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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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12條在規範什麼?▾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決標、驗收等關鍵時點,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Q2查核金額由誰決定?▾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定之,並會定期調整。
Q3上級機關沒派人監辦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廠商可依第75條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Q4未達查核金額就一定不必上級介入嗎?▾
不一定,決標金額或契約變更後達標者仍須補送文件送上級備查。
Q5監辦是發公文就算完成嗎?▾
不是,須上級實際派員到場參與,未派員不得逕行開標。
Q6哪些採購階段需要監辦?▾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五個關鍵時點。
Q7監辦紀錄有什麼用?▾
是日後審計、政風或司法調查還原程序合法性的關鍵證據鏈。
Q8查核金額和公告金額是同一個嗎?▾
不是,查核金額門檻較高,對應的監督層級也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巨額採購 |
|---|---|---|---|
| 金額層級 | 達公告金額(第13條) | 達查核金額(第12條) | 達巨額(第11條之1) |
| 監督機制 | 機關內部會同有關單位監辦 |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
| 外部介入程度 | 低(內部監辦) | 高(外部上級) | 中(內部小組) |
| 金額來源 | 主管機關公告 | 主管機關公告(第12條第3項) | 主管機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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