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
要旨
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
內容
主旨: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4年2月18日台審部伍字第0940000604號函及本會94年4月4日工程稽字第09400109850號函辦理。二、依據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運作暨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之調查結果略以:「內政部等16個中央機關中之11個機關(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外交部、交通部5個機關通案授權所屬機關自行監辦外),在93年1月至8月期間,累計派員監辦所屬機關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決標或驗收案件比率僅為16.5%,另各級地方政府在上開期間派員監辦比率未達50%者,計有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台北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澎湖縣政府11個機關,其派員監辦比率明顯偏低;又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外交部、交通部、教育部、退輔會、農委會、海巡署9個機關,對於通案授權所屬機關自行監辦、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並未督促所屬機關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或未定期查核檢討所屬機關相關事宜執行情形」。三、重申旨揭一覽表附記1規定:「通案核准,指上級機關就條文規定、機關申請事由,並基於機關採購作業能力及績效之考量,函機關通案核准,免個案報核。但上級機關應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形,被核准之機關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於個案辦理時敘明適法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通案核准者,得訂定其所適用之金額上限及適用期間。通案核定者,亦同。」四、請各機關(包括上級機關及被核准之機關)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請各級採購稽核小組就上開事項加強稽核監督。採通案核准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立即改正或取消通案核准,否則應視情節檢討上級機關及被核准機關相關人員責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審計部、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