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12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12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2條「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採購稽核小組101年3月21日衛署稽傳字第1010321號傳真信函。二、有關貴署可否基於會計(或政風)一條鞭之指揮系統,指派招標機關以外之貴署所屬機關(醫院)之會計(或政風)人員,代表貴署擔任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乙節,經洽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表示意見,茲摘述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8月21日主會財字第1010500561號書函略以:按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業務負有督導職責,爰對其相關(重大)業務應有所瞭解俾適時研提建議或督辦完成;至依不同業務特性分設之所屬各機關,彼此間業務屬性差異大,且未有從屬關係,不宜分派所屬機關人員(含主會計人員)擔負起上級機關督辦(監辦)角色(如附件一)。(二)法務部101年7月4日法授廉預字第10105012900號函略以:貴署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執行所屬機關(醫院)函報上級派員監辦之採購案件,輪由貴署政風室派員時,政風室得視事實需要,簽陳機關首長核可後,授權招標機關之政風人員,代表衛生署擔任監辦人員(如附件二)。三、至於貴署可否指派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代表貴署擔任上級機關監辦人員乙節,本會意見如下:(一)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如係貴署人員者,貴署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彼等代表貴署擔任監辦人員。(二)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如非貴署人員,因其屬採購稽核小組聘兼人員性質,尚不宜指派彼等代表貴署擔任監辦人員。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本會企劃處(網站)(無附件)主任委員 陳振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