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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詳如各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及修正對照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