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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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特殊情形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Q · 採購開標時主會計沒到場,可以繼續開嗎?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主會計未會同監辦,恐構成程序瑕疵
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除特殊情形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主會計未到場即繼續,程序可能被認定瑕疵;廠商得據此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承辦人員亦可能獨自承擔事後審計與刑事風險。
白話解讀
達到公告金額(目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皆為 150 萬以上)的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這幾個關鍵時刻,機關內部的主(會)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必須「會同監辦」。這不是請上級下來看,是機關自己內部的互相制衡。為什麼主會計這麼重要?因為他們管錢、管帳,一旦他們簽了名就代表這筆支出經過了內控檢查。本條第一項加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的但書,給機關一些彈性,但什麼叫特殊情形、誰來認定,就是一門學問。第二項又處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情況,交由地方或主管機關自行規範。如果你是廠商,主會計沒到場是你主張程序瑕疵的切入點;如果你是承辦官員,漏了這一步等於主動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法律定性
會同監辦是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建立的機關內部牽制機制,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關鍵程序,由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實際到場參與監督並完成簽章,而非單純事後補簽。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財務、使用、採購三方分離的內控設計,降低單一承辦人員獨力面對廠商與上級壓力所生的弊端風險。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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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特殊情形」可以免除會同監辦?
「特殊情形」沒有固定清單,由機關首長依個案判斷。常見如主(會)計僅一人因病或公出無法到場、週期性事務性採購、緊急災害應變採購等,但都應有書面判斷依據並經首長核定。審計部與政風單位對特殊情形審查相對嚴格,理由寫得越模糊被認定違法機率越高。
Q2主會計簽了名但其實沒到場,這算會同監辦嗎?
不算,而且是嚴重問題。會同監辦的核心是現場參與,不是單純簽章。事後補簽一旦被查出,涉及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主會計與承辦人員都可能是共犯。基層人員可用書面請示方式,要求首長書面回覆是否同意事後補簽,讓責任歸屬明確化。
Q3會同監辦是什麼?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關鍵程序,須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實際到場監督簽章,是機關內部財務制衡機制。
Q4公告金額和查核金額差在哪?
公告金額(150 萬)以上由機關內部會同監辦;查核金額更高,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層級不同。
Q5什麼叫特殊情形可以免會同監辦?
由機關首長依個案判斷,須書面依據並經核定,如主計僅一人因病公出、緊急災害採購等。
Q6有關單位包含哪些單位?
不只政風,依採購性質可能含使用單位、法規單位、採購專業單位、資訊單位等。
Q7承辦人怎麼確保會同監辦合規?
達公告金額即書面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 援引特殊情形須書面+首長核定 → 現場完成簽章 → 紀錄存查。
Q8主會計堅持不到場怎麼辦?
以書面回報首長並留存紀錄,要求書面回覆是否同意,讓責任歸屬明確化,不接受口頭事後補簽。
Q9援引特殊情形但書要準備什麼?
書面判斷依據 + 機關首長核定文件,理由具體明確,避免寫「因業務需要」這類模糊用語。
Q10廠商怎麼蒐證主張未會同監辦?
現場記錄各出席單位代表姓名職稱與簽到狀態,當場請求記入紀錄,必要時調閱監辦公文與簽章紀錄。
Q11第 13 條會同監辦 vs 第 12 條上級監辦差在哪?
13 條是公告金額以上、機關內部主會計會同;12 條是查核金額以上、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金額與層級都更高。
Q12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要不要監辦?
依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未另定者比照公告金額以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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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12_查核金額監辦 | art13_公告金額會同監辦 |
|---|---|---|
| 適用門檻 | 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更高) | 公告金額以上(150 萬) |
| 監辦主體 |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機關內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
| 制衡性質 | 外部上級監督 | 內部多方牽制 |
| 免辦彈性 | 依第 12 條規定 | 有「除特殊情形者外」但書 |
art12_查核金額監辦
- 適用門檻
- 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更高)
- 監辦主體
-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制衡性質
- 外部上級監督
- 免辦彈性
- 依第 12 條規定
art13_公告金額會同監辦
- 適用門檻
- 公告金額以上(150 萬)
- 監辦主體
- 機關內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 制衡性質
- 內部多方牽制
- 免辦彈性
- 有「除特殊情形者外」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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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本會意見如附表,請查照
- 貴公司函詢減價收受及書面通知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原因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關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稱「主(會)計單位」之認定。
- 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及本處於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21820 號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不派員辦理監標相關執行疑義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 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等情形執行疑義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除外情形。 二、增訂第四項。基於實務執行需要,主管機關已於本法施行前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定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利遵循。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同行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增列除外情形。 二、增訂第四項。基於實務執行需要,主管機關已於本法施行前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定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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