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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4.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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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0614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主計處更改為主計總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