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3.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 4.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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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特殊情形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Q · 採購開標時主會計沒到場,可以繼續開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除特殊情形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主會計未到場即繼續,程序可能被認定瑕疵;廠商得據此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承辦人員亦可能獨自承擔事後審計與刑事風險。
白話解讀
達到公告金額(目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皆為 150 萬以上)的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這幾個關鍵時刻,機關內部的主(會)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必須「會同監辦」。這不是請上級下來看,是機關自己內部的互相制衡。為什麼主會計這麼重要?因為他們管錢、管帳,一旦他們簽了名就代表這筆支出經過了內控檢查。本條第一項加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的但書,給機關一些彈性,但什麼叫特殊情形、誰來認定,就是一門學問。第二項又處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情況,交由地方或主管機關自行規範。如果你是廠商,主會計沒到場是你主張程序瑕疵的切入點;如果你是承辦官員,漏了這一步等於主動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法律定性
會同監辦是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建立的機關內部牽制機制,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關鍵程序,由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實際到場參與監督並完成簽章,而非單純事後補簽。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財務、使用、採購三方分離的內控設計,降低單一承辦人員獨力面對廠商與上級壓力所生的弊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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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同監辦是什麼意思?▾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關鍵程序,須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實際到場監督並簽章,是機關內部財務制衡機制。
Q2公告金額是多少?▾
目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的公告金額皆為新臺幣 150 萬元,達此門檻即須會同監辦。
Q3主會計沒會同監辦會怎樣?▾
可能構成程序瑕疵,廠商得提出異議;承辦人員恐面臨審計責任,事後補簽更可能涉公文書不實刑責。
Q4什麼是特殊情形可免會同監辦?▾
由機關首長依個案判斷,須有書面依據並經核定,理由越模糊事後被認定違法機率越高。
Q5有關單位是指哪些單位?▾
不只政風,依採購性質可能含使用單位、法規單位、採購專業單位、資訊單位等。
Q6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要監辦嗎?▾
依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未另定者比照公告金額以上規定辦理。
Q7廠商發現沒會同監辦如何主張權利?▾
現場記錄出席單位與簽到狀態,於知悉次日起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主張程序瑕疵。
Q8會同監辦和上級監辦有何不同?▾
第 13 條是公告金額以上的機關內部會同監辦;第 12 條則是查核金額以上、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層級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12_查核金額監辦 | art13_公告金額會同監辦 |
|---|---|---|
| 適用門檻 | 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更高) | 公告金額以上(150 萬) |
| 監辦主體 |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機關內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
| 制衡性質 | 外部上級監督 | 內部多方牽制 |
| 免辦彈性 | 依第 12 條規定 | 有「除特殊情形者外」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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