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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