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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13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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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2. 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 3.公告金額應低於查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4. 4.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特殊情形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Q · 採購開標時主會計沒到場,可以繼續開嗎?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主會計未會同監辦,恐構成程序瑕疵

依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除特殊情形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主會計未到場即繼續,程序可能被認定瑕疵;廠商得據此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承辦人員亦可能獨自承擔事後審計與刑事風險。

白話解讀

達到公告金額(目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皆為 150 萬以上)的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這幾個關鍵時刻,機關內部的主(會)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必須「會同監辦」。這不是請上級下來看,是機關自己內部的互相制衡。為什麼主會計這麼重要?因為他們管錢、管帳,一旦他們簽了名就代表這筆支出經過了內控檢查。本條第一項加了「除有特殊情形者外」的但書,給機關一些彈性,但什麼叫特殊情形、誰來認定,就是一門學問。第二項又處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情況,交由地方或主管機關自行規範。如果你是廠商,主會計沒到場是你主張程序瑕疵的切入點;如果你是承辦官員,漏了這一步等於主動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法律定性

會同監辦是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建立的機關內部牽制機制,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關鍵程序,由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實際到場參與監督並完成簽章,而非單純事後補簽。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財務、使用、採購三方分離的內控設計,降低單一承辦人員獨力面對廠商與上級壓力所生的弊端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特殊情形」可以免除會同監辦?

「特殊情形」沒有固定清單,由機關首長依個案判斷。常見如主(會)計僅一人因病或公出無法到場、週期性事務性採購、緊急災害應變採購等,但都應有書面判斷依據並經首長核定。審計部與政風單位對特殊情形審查相對嚴格,理由寫得越模糊被認定違法機率越高。

Q2主會計簽了名但其實沒到場,這算會同監辦嗎?

不算,而且是嚴重問題。會同監辦的核心是現場參與,不是單純簽章。事後補簽一旦被查出,涉及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主會計與承辦人員都可能是共犯。基層人員可用書面請示方式,要求首長書面回覆是否同意事後補簽,讓責任歸屬明確化。

Q3會同監辦是什麼?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關鍵程序,須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實際到場監督簽章,是機關內部財務制衡機制。

Q4公告金額和查核金額差在哪?

公告金額(150 萬)以上由機關內部會同監辦;查核金額更高,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層級不同。

Q5什麼叫特殊情形可以免會同監辦?

由機關首長依個案判斷,須書面依據並經核定,如主計僅一人因病公出、緊急災害採購等。

Q6有關單位包含哪些單位?

不只政風,依採購性質可能含使用單位、法規單位、採購專業單位、資訊單位等。

Q7承辦人怎麼確保會同監辦合規?

達公告金額即書面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 援引特殊情形須書面+首長核定 → 現場完成簽章 → 紀錄存查。

Q8主會計堅持不到場怎麼辦?

以書面回報首長並留存紀錄,要求書面回覆是否同意,讓責任歸屬明確化,不接受口頭事後補簽。

Q9援引特殊情形但書要準備什麼?

書面判斷依據 + 機關首長核定文件,理由具體明確,避免寫「因業務需要」這類模糊用語。

Q10廠商怎麼蒐證主張未會同監辦?

現場記錄各出席單位代表姓名職稱與簽到狀態,當場請求記入紀錄,必要時調閱監辦公文與簽章紀錄。

Q11第 13 條會同監辦 vs 第 12 條上級監辦差在哪?

13 條是公告金額以上、機關內部主會計會同;12 條是查核金額以上、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金額與層級都更高。

Q12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要不要監辦?

依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未另定者比照公告金額以上規定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12_查核金額監辦art13_公告金額會同監辦
適用門檻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更高)公告金額以上(150 萬)
監辦主體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機關內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制衡性質外部上級監督內部多方牽制
免辦彈性依第 12 條規定有「除特殊情形者外」但書

art12_查核金額監辦

適用門檻
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更高)
監辦主體
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制衡性質
外部上級監督
免辦彈性
依第 12 條規定

art13_公告金額會同監辦

適用門檻
公告金額以上(150 萬)
監辦主體
機關內部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制衡性質
內部多方牽制
免辦彈性
有「除特殊情形者外」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13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除外情形。   二、增訂第四項。基於實務執行需要,主管機關已於本法施行前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定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利遵循。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同行名詞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除外情形。   二、增訂第四項。基於實務執行需要,主管機關已於本法施行前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定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利遵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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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