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要旨
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內容
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主 計 長 石 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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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附修正「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主 計 長 石 素 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