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及本處於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及本處於99年1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本會及本處於99年11月29日以 工程企字第09900450830號及處會字第099000691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主 計 長 石 素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