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不派員辦理監標相關執行疑義
要旨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不派員辦理監標相關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惟其仍不派員辦理監標疑義案,請依說明二、三、四項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031220號函轉台中市政府94年1月7日府行發字第0940004433號函,暨貴室94年2月22日主室會一字第0940002840號函辦理。二、市府辦理93年度「台中市休閒農業推展計畫景點工程」採購案,貴室以配合款未成立、發包過程不符法定程序為由拒絕派員監辦,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派員監辦情形未符;又該採購案經費係編列於市政府單位預算,並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應無預算未成立情形,另本案工程配合款未繳入既已於招標文件載明減作之條件,亦與預算法第25條適用無關,本案貴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會同監辦。三、貴室以該採購案配合款未全部繳入,致對決標與訂約金額之決定、單價調整可能影響決標評比之合理性、及扣除減作部分之實質最低標價等有所疑慮,因上述各項情形屬採購專業範圍,監辦人員如尚有疑義,可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四、有關契約草案等文件未先行送主計室審核並辦理經費控留,其經費動支程序有違會計法規定一節,貴室可簽報市長,請各業務單位嗣後確依規定辦理。正本:台中市政府主計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