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0505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050540號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附「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