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等情形執行疑義
要旨
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等情形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德工字第0910031175號函。二、來函說明一所詢疑義,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二二一七○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來函說明二所揭「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四、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 貴公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貴縣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理。其中,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正本:桃園縣八德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