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辦理
要旨
機關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署就利用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7年5月15日營署工務字第0972908305號函。二、機關利用旨揭契約下訂鋼筋,其採購金額依個別工程標案所需自行採購供料之鋼筋總金額計算之;如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其驗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規定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三、上開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採分批交貨,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已有相關規定。四、機關利用旨揭契約訂購查核金額以上之鋼筋,如與該契約之訂約廠商另議定優惠價格者,該議定程序適用本法第12條規定。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