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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八月三日台九十處會三字第○六三九四號函轉 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府計預字第一七七九六六號函辦理。二、 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稱「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係指未將招標資訊於本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上網公開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三、 本辦法第四條係第三條「得不派員監辦」之除外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採「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者,應派員實地監辦或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監辦。四、 來函所述「年初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後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乙節,如係採選擇性招標,則其後續邀請合格名單中之廠商續行投標作業,非屬上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情形。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本會92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5057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條,刪除第3款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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