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 條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規則),上級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直屬上一級機關(管監督),無上級機關者由自己執行。
Q · 政府採購出問題,到底該找工程會還是辦採購機關的上級?
工程會訂規則,上級機關管監督,兩者分工不同
依政府採購法第 9 條,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政策、規則與解釋函令,不處理個案糾紛;上級機關(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才是個案監督與重大決策核准的把關者。沒有上級機關者(如總統府、五院、直轄市政府),由其自己執行上級機關職權。廠商個案爭議應先向辦理採購的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找錯窗口會白白流失時效。
兩句話,兩個定義,看起來像公告欄上的行政指引。但這是整部政府採購法的骨架說明書:誰負責訂規則,誰負責做監督。你是廠商要抗議標案?你是公務員要辦採購?你是記者想查弊案?所有問題的第一關都卡在這條:要知道你面對的是哪一層機關。第一項說主管機關是公共工程委員會,這是全國採購的政策中心,訂規則、寫解釋函令、統一見解,但它不處理個案糾紛。第二項才是真正影響日常的設計:辦採購的機關(某市政府衛生局、某國立大學、某公立醫院)的直屬上一級,就是它的上級機關。很多採購核准、異議受理、停止程序的權力,都握在這個上級機關手上。最特別的是第二項後段:沒有上級的機關(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自己就是自己的上級機關。聽起來像繞口令,但它決定了一件事:這些最高層機關的採購決定,在行政體系內就是終點。
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為組織性定義條文,劃分採購治理的兩個層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政策、規則與解釋函令;上級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負責個案監督與核准。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自行執行上級機關之職權,構成全國採購監督體系的層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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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都不是直接告的對象。正確流程是先向辦理採購的機關本身提異議(期限見第 75 條),不服再於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第 76 條)。工程會是主管機關管政策法規不管個案;上級機關是做內部監督,不是受理廠商申訴的窗口。很多廠商直接寫陳情信給工程會主委,會被轉回原機關,寶貴時效就這樣流掉。
第 9 條第 2 項後段已解決這個問題:由該機關自己執行上級機關職權,常見於總統府、五院、各直轄市政府。這些機關的採購決定在行政體系內就是終點。實務上內部通常仍設雙重審查(採購監辦、內部稽核、政風監辦)以避免球員兼裁判。廠商仍可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權不會因對方是最高層機關而消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主任委員,掌全國採購政策、規則與解釋函令,不處理個案糾紛。
主管機關全國唯一管規則;上級機關依機關不同而不同,管個案監督與核准。一個訂規則、一個管監督。
指該機關行政上直接隸屬的上一層機關,關鍵在『直屬』,附屬單位的直屬上級常是母機關而非部會。
由該機關自己執行本法規定的上級機關職權,例如總統府、五院、直轄市政府。
先確認機關全名與隸屬層級,找出『直屬』上一級;附屬單位(如大學附設醫院)直屬上級常是母機關而非部會。
先向辦理採購機關提異議(第 75 條期限內),不服再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 76 條)。
依第 22 條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因此先確認自己的直屬上級,是核准程序的第一步。
通常以辦理採購的機關為相對人,並依第 9 條精確指出其上級機關,承辦人會知道你熟悉採購法結構。
都不是直接告的對象。主管機關管法規不管個案,上級機關做內部監督非申訴窗口;個案先向辦採購機關提異議。
不一樣。國立大學直屬上級多為教育部,但大學附設醫院直屬上級常是大學本身,搞錯一層核准效力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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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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