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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9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2.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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