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 條(主管機關)
-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 2.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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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 條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規則),上級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的直屬上一級機關(管監督),無上級機關者由自己執行。
Q · 政府採購出問題,到底該找工程會還是辦採購機關的上級?
依政府採購法第 9 條,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政策、規則與解釋函令,不處理個案糾紛;上級機關(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才是個案監督與重大決策核准的把關者。沒有上級機關者(如總統府、五院、直轄市政府),由其自己執行上級機關職權。廠商個案爭議應先向辦理採購的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找錯窗口會白白流失時效。
白話解讀
兩句話,兩個定義,看起來像公告欄上的行政指引。但這是整部政府採購法的骨架說明書:誰負責訂規則,誰負責做監督。你是廠商要抗議標案?你是公務員要辦採購?你是記者想查弊案?所有問題的第一關都卡在這條:要知道你面對的是哪一層機關。第一項說主管機關是公共工程委員會,這是全國採購的政策中心,訂規則、寫解釋函令、統一見解,但它不處理個案糾紛。第二項才是真正影響日常的設計:辦採購的機關(某市政府衛生局、某國立大學、某公立醫院)的直屬上一級,就是它的上級機關。很多採購核准、異議受理、停止程序的權力,都握在這個上級機關手上。最特別的是第二項後段:沒有上級的機關(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自己就是自己的上級機關。聽起來像繞口令,但它決定了一件事:這些最高層機關的採購決定,在行政體系內就是終點。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為組織性定義條文,劃分採購治理的兩個層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政策、規則與解釋函令;上級機關為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負責個案監督與核准。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自行執行上級機關之職權,構成全國採購監督體系的層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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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負責政策、規則與解釋函令。
Q2政府採購法的上級機關是誰?▾
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負責個案監督與重大決策核准。
Q3沒有上級機關的機關怎麼辦採購?▾
由該機關自己執行本法規定上級機關的職權,例如總統府、五院、直轄市政府。
Q4採購出問題要找工程會嗎?▾
不是。工程會管政策法規不管個案,個案要先向辦採購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主管機關和上級機關差在哪?▾
主管機關訂全國規則(只有一個),上級機關做個案監督(依機關不同而不同)。
Q6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的上級機關是誰?▾
通常是大學本身,不是教育部,關鍵在『直屬』兩字,搞錯一層核准效力可能有爭議。
Q7限制性招標要報誰核准?▾
依第 22 條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因此先確認自己的直屬上級是誰,是核准程序的第一步。
Q8上級機關可以停止採購程序嗎?▾
可以。依第 84 條,上級機關於招標、審標、決標有違法或不當時,得命停止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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