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縣(市)議會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
要旨
各縣(市)議會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
內容
主旨:貴議會請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雲議總字第一四三一七三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三、 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縣(市)議會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正本:雲林縣議會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十六款…,均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