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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上級機關之界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上級機關之界定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後字第八八二四六二九三○○號函。二、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 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上級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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