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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北市都一字第八八二二一0七五00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貴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應由其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三、 貴局係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其受有補助款者,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第四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正本: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0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