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北市都一字第八八二二一0七五00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貴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應由其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三、 貴局係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其受有補助款者,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第四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正本: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