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高市光中會字第○四八六號函。二、 有關 貴校之「上級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為 貴校所隸屬之政府機關,該政府機關究為高雄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請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三、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決標結果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但仍須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定期將決標資料彙送主管機關。四、 機關以代收款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本法,已提本會法規委員會討論中,俟作成決定後再通函各機關。五、 貴校關於本法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高雄市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高雄市立光華國民中學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