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審計部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組織之法制作業情形等
要旨
答復審計部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組織之法制作業情形等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組織之法制作業情形等各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O七O一九號函。二、 關於本會目前尚未改制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乙節,查行政院基於政府再造,曾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五七三次院會決議「在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二項基本大法立法制定前,除有絕對必要者外,各機關有關組織調整的法案,應暫緩處理。」故本會尚未將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依立法院附帶決議送請審議,暫以現行組織推動本法相關業務。有關本會組織條例之修正,允宜納入行政院組織法修訂時併同處理。三、 關於「採購資訊中心」及「採購人員訓練所」尚未設立乙節,依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前揭二單位均係主管機關「得」設立之組織,尚非必須設立。惟與採購資訊中心有關之共通性商情、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本會已擇其中較有需要且可行之部分逐步推動,包括:邀集產業公會提供同等品資訊供本會彙整利用;建置廠商「電子型錄系統」及「電子詢報價系統」供廠商登錄商品規格及價格,機關詢價、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委託廠商蒐集營建材料、設備、人工等物價資料發行「營建物價」雜誌,亦可作為各機關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至於「採購人員訓練所」之設立,目前考試院、本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均已附設訓練單位,有關採購人員之訓練,可利用此等單位辦理,或租借場所舉行,本會目前暫不考慮設置。本法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至今,教育宣導人數超過五萬人次,即係利用此種方式進行。四、 關於「採購商情資訊系統」乙節,係本會於八十七年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內需方案之管考作業建立,因該系統與本會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所建置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功能重疊,各機關有誤用情形,且該方案實施已告一段落,故已停用。有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悉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辦理。目前行政院列管之重大公共工程計畫執行進度,仍由本會負責列管工作,由各機關定期提報進度,本會依各機關執行情形辦理抽查或實地考查其進度、經費及執行情形。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