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明定,公營事業與公立學校的上級機關為所隸屬之政府機關;總統府、五院等頂層機關則屬無上級機關者。
Q ·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採購,它的上級機關是誰?
是它所隸屬的政府機關,不是校長或董事長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的上級機關,是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例如公立大學的上級機關為主管教育的政府機關,而非校長或董事長。這個定位很重要,因為政府採購法把異議處理、監辦等監督權力交給上級機關行使,向錯誤對象遞件會被退回,白白浪費救濟時效。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採購出了爭議,往上找誰?這個看似冷僻的問題,本條給了精確答案。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講到的「上級機關」,在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指的是它所隸屬的那個政府機關,不是事業董事長或校長自己。而有些頂層機關根本沒有上級,本條也明白列舉:中央層級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地方層級則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為什麼要把這件事定得這麼死?因為政府採購法裡許多監督、核准、處理異議的權力是交給「上級機關」行使的,上級機關是誰沒講清楚,那些監督機制就懸空了。本條等於替整套採購監督體系標好了每一格的座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為定義性規範,界定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的範圍: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指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並明定部分頂層機關屬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中央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地方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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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細則第5條第一項,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的上級機關,是它所隸屬的政府機關。例如公立學校隸屬於主管教育的機關,該機關就是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的上級機關,不是校長或校內單位。定位上級機關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政府採購法把不少監督與把關權力交給上級機關行使,找錯對象等於敲錯了門。
本細則第5條第二項明定這類機關屬於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中央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地方則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無上級機關不代表不受監督,而是政府採購法用其他配套機制處理,它們不會因為居於頂層就跳脫採購規範。
界定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範圍,並列舉無上級機關者,是採購監督體系的座標圖。
指本身居於組織頂層、無上級可言的機關,本條逐一列舉,採購監督改由其他配套機制處理。
依本條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不是事業董事長或總經理。
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國採購政策),上級機關是個別採購單位所隸屬的政府機關(個案監督)。
先判斷是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找所隸屬政府機關;若為總統府、五院、地方政府或議會→屬無上級機關者。
先依本條定位上級機關(主管教育之政府機關),再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或申訴。
對照本條第二項列舉清單:在列舉內即屬無上級機關者,否則往隸屬關係上找。
盡速確認正確上級機關重新遞件,注意異議與申訴的法定期間是否仍在時效內。
上級機關是外部所隸屬的政府機關,校長董事長是內部首長,無法行使採購法的監督權力。
個案異議監辦由上級機關處理,全國採購政策與法令解釋由主管機關工程會負責。
| category | superior_authority | example | supervision |
|---|---|---|---|
| 有上級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 | 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 公立大學→主管教育之政府機關 | 由上級機關行使監辦、異議處理等權力 |
| 中央無上級機關者 | 無(屬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 | 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 | 由政府採購法其他配套機制處理 |
| 地方無上級機關者 | 無(屬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 由政府採購法其他配套機制處理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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