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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2.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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