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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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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2. 2.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代辦政府採購的法人、團體及其受雇人與關係企業,都不得擔任該採購的投標或分包廠商,防止球員兼裁判。

Q · 幫政府辦招標的公司,自己可以來投標嗎?

不行,連關係企業和受雇人都不能投標或分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二項,代辦採購的法人、團體連同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都不得擔任該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理由是代辦者握有規格制定、開標與評選的實質影響力,若同時下場競標即形成球員兼裁判,破壞競爭公正性。違反者該採購的得標效力會受影響。此外第一項並明定此種委託代辦在法律上屬「勞務採購」,且受託者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白話解讀

幫政府辦招標的公司,最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自己跳下來投這個標。本條把這條紅線畫得很清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這個委託本身在法律上歸類為「勞務採購」,而且受託代辦的單位必須配置熟悉政府採購法令的人員,不是隨便找家公司就能接。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代辦採購的法人、團體,連同它的受雇人和關係企業,都不得當這個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理由很直白,你不能一邊當裁判出題、收標、評分,一邊又派自己人下場比賽。一旦違反,這個標案的公正性根本站不住,得標無效、契約被撤、相關人員的責任都會跟著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為委託代辦採購的定性與迴避規範:機關依母法第五條第一項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該委託在法律上屬勞務採購,受託者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且代辦的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一律不得為該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以杜絕裁判兼選手的利益衝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找民間公司代辦採購,這算什麼性質的案子?

算勞務採購。本細則第4條第一項明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且受託者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的人員。既然定性為勞務採購,這個委託本身也要依政府採購法的程序辦理。

Q2代辦招標的公司,換成它的子公司去投標可以嗎?

不可以。本細則第4條第二項明文禁止代辦的法人、團體及其受雇人與關係企業擔任該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法律封的是整個關係企業群,想用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當白手套規避迴避,得標一樣會被認定無效。

Q3我懷疑得標廠商跟代辦的顧問公司是一夥的,能怎麼辦?

可以查工商登記與股權結構,比對兩者是否為關係企業或有受雇人重疊,再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主張違反本細則第4條第二項。關係企業關係靠客觀的股權與控制事實,先把登記文件備齊,異議才有力道。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委託代辦採購的定性與迴避,禁止代辦者及其關係企業投標,防止球員兼裁判。

Q5委託代辦採購屬於哪種採購?

屬勞務採購,整套政府採購法程序隨之適用,受託者並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

Q6什麼是關係企業?

以股權控制或從屬關係相互連結的企業群,依公司法認定,靠客觀股權與控制事實判斷。

Q7代辦者的投標迴避範圍包含哪些對象?

代辦的法人、團體、其受雇人,以及全部關係企業,都不得投標或分包。

Q8代辦採購的公司怎麼避免踩線?

承接代辦前先盤點關係企業是否要投這個標,二選一,不要兩頭通吃;已投標者應退出。

Q9怎麼檢舉投標方與代辦方是關係企業?

查工商登記與股權結構比對關係企業關係,蒐證後依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Q10違反代辦迴避要在多久內主張?

對招標、審標、決標異議於接獲通知或知悉次日起10日內提出。

Q11怎麼證明兩家公司是關係企業?

調取工商登記、股權結構、董監事重疊與從屬關係文件,建立客觀證據鏈。

Q12本條迴避 vs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差在哪?

本條針對代辦採購的法人團體及關係企業,利衝法針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主體不同但同源於迴避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第一項本條第二項
規範對象委託代辦的定性(屬勞務採購)代辦者與其受雇人、關係企業的投標迴避
核心義務受託者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違反後果代辦資格適法性受質疑影響該採購得標效力

本條第一項

規範對象
委託代辦的定性(屬勞務採購)
核心義務
受託者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
違反後果
代辦資格適法性受質疑

本條第二項

規範對象
代辦者與其受雇人、關係企業的投標迴避
核心義務
不得為該採購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違反後果
影響該採購得標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GWB § 6 / VgV § 6(採購程序中利益衝突者之排除)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 2141-10(利益衝突排除)
美國FAR Subpart 9.5(Organizational and Consultant Conflicts of 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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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