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代辦政府採購的法人、團體及其受雇人與關係企業,都不得擔任該採購的投標或分包廠商,防止球員兼裁判。
Q · 幫政府辦招標的公司,自己可以來投標嗎?
不行,連關係企業和受雇人都不能投標或分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二項,代辦採購的法人、團體連同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都不得擔任該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理由是代辦者握有規格制定、開標與評選的實質影響力,若同時下場競標即形成球員兼裁判,破壞競爭公正性。違反者該採購的得標效力會受影響。此外第一項並明定此種委託代辦在法律上屬「勞務採購」,且受託者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幫政府辦招標的公司,最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自己跳下來投這個標。本條把這條紅線畫得很清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這個委託本身在法律上歸類為「勞務採購」,而且受託代辦的單位必須配置熟悉政府採購法令的人員,不是隨便找家公司就能接。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代辦採購的法人、團體,連同它的受雇人和關係企業,都不得當這個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理由很直白,你不能一邊當裁判出題、收標、評分,一邊又派自己人下場比賽。一旦違反,這個標案的公正性根本站不住,得標無效、契約被撤、相關人員的責任都會跟著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為委託代辦採購的定性與迴避規範:機關依母法第五條第一項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該委託在法律上屬勞務採購,受託者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且代辦的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一律不得為該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以杜絕裁判兼選手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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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勞務採購。本細則第4條第一項明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且受託者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的人員。既然定性為勞務採購,這個委託本身也要依政府採購法的程序辦理。
不可以。本細則第4條第二項明文禁止代辦的法人、團體及其受雇人與關係企業擔任該採購的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法律封的是整個關係企業群,想用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當白手套規避迴避,得標一樣會被認定無效。
可以查工商登記與股權結構,比對兩者是否為關係企業或有受雇人重疊,再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主張違反本細則第4條第二項。關係企業關係靠客觀的股權與控制事實,先把登記文件備齊,異議才有力道。
規範機關委託代辦採購的定性與迴避,禁止代辦者及其關係企業投標,防止球員兼裁判。
屬勞務採購,整套政府採購法程序隨之適用,受託者並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
以股權控制或從屬關係相互連結的企業群,依公司法認定,靠客觀股權與控制事實判斷。
代辦的法人、團體、其受雇人,以及全部關係企業,都不得投標或分包。
承接代辦前先盤點關係企業是否要投這個標,二選一,不要兩頭通吃;已投標者應退出。
查工商登記與股權結構比對關係企業關係,蒐證後依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對招標、審標、決標異議於接獲通知或知悉次日起10日內提出。
調取工商登記、股權結構、董監事重疊與從屬關係文件,建立客觀證據鏈。
本條針對代辦採購的法人團體及關係企業,利衝法針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主體不同但同源於迴避法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第一項 | 本條第二項 |
|---|---|---|
| 規範對象 | 委託代辦的定性(屬勞務採購) | 代辦者與其受雇人、關係企業的投標迴避 |
| 核心義務 | 受託者須配置熟諳採購法令人員 | 不得為該採購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
| 違反後果 | 代辦資格適法性受質疑 | 影響該採購得標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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