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時補助金額合併計算,達第四條門檻即須通知各補助機關共同監督,獎助捐助一併納入。
Q · 同一個案子向兩個機關各拿一筆補助,要不要合併算門檻?
要。同一採購多機關補助須合併計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補助總金額計算;合併總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標準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由各機關共同監督或指定代表機關監督。獎助、捐助或其他類似動支機關經費的方式,一律納入計算。
有些團體打過這個算盤:把一個大採購拆成幾筆,分別跟不同機關要補助,每筆都壓在政府採購法的門檻以下,這樣就不用走那套監督程序了。本條直接堵死這條路。它說,二個以上機關補助同一個採購時,補助金額是合併計算的;只要加起來達到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的門檻,受補助者就得通知每一個補助機關,由各機關共同監督或指定一個代表機關來監督。而且這裡的「補助」不是只有寫著補助二字的才算,獎助、捐助,或其他任何動用機關經費的類似方式,全部算進來。連你之後要去哪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本條也幫你定好了規則:看代表機關是誰,或看誰補助的比率最高。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為補助採購的合併計算與監督管轄規定:當二個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時,以補助總金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門檻,並將獎助、捐助等動支機關經費的方式一併納入,避免以拆單分頭申請規避採購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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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合併算。本細則第3條明定,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補助總金額計算;總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標準就適用本法。判斷關鍵是不是「同一採購」,把一個整體建置硬拆成多案多機關申請,查核時很容易被認定為同一採購而合併計算。
管。本細則第3條第二項把獎助、捐助,及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的採購,都納入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的接受機關補助範圍。法律看的是錢的實質來源是不是機關經費,不是名目叫補助、獎助還是捐助,想靠換名稱脫身行不通。
依本細則第3條第三項,原則上是受理補助機關自辦採購申訴的那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若是多機關共同補助,則依指定的代表機關,或補助金額比率最高的機關來認定。遞件前先確認管轄,找錯申訴會可能被退件,而申訴期限不會因為你找錯而暫停。
同一採購由多機關補助時,補助金額相加對照政府採購法第四條門檻,不是各筆單獨判斷。
不差。本條把獎助、捐助及其他動支機關經費方式全部視為補助,看實質來源不看名目。
依採購標的、施工或供應的整體性判斷,硬拆成多案分頭申請仍可能被認定為同一採購。
對照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即公告金額門檻,合併總額達標即適用。
通知每一個補助機關,由各機關共同監督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把同一採購的所有補助、獎助、捐助加總,對照公告金額門檻。
看指定代表機關,或補助金額比率最高的機關,認定對應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盤點同一採購收到哪些機關的補助/獎助/捐助,合併金額並佐證採購標的的整體性。
補助採購適用本細則第2、3條由受補助者辦理;委託代辦適用第4條屬勞務採購。
| 比較面向 | single_agency | multi_agency |
|---|---|---|
| 判斷基準 | 單筆補助金額 | 各機關補助合併總金額 |
| 監督主體 | 該補助機關 | 各機關共同監督或指定代表機關 |
| 申訴管轄 | 該補助機關對應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依代表機關或補助比率最高機關認定 |
| 納入範圍 | 補助 | 補助+獎助+捐助+其他類似動支機關經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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