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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法者,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
  2. 前項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監督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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