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2.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3.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4.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5.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