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驗收分四種人員:主驗主持並決定不符處置、會驗會同決定、協驗協助、監驗監看程序,採購單純者會驗協驗得免。
Q · 政府採購驗收時,現場那麼多人,到底誰能決定我過不過?
主驗人員。他主持驗收並決定不符時的處置。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驗收人員分四種角色:主驗人員主持驗收、抽查履約結果是否與契約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是真正的拍板者;會驗人員為未來接管或使用單位,會同決定;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或承辦採購單位,僅協助辦理;監驗人員則純粹監看程序。採購事項單純者,會驗、協驗得免之。
政府來「驗收」你的成果時,現場那幾個人不是隨便派的,各有各的角色和權力,而你最該認得的是誰能拍板。主驗人員主持整個驗收、抽查你做的跟契約合不合,最關鍵的是不符時由他決定怎麼處置,他是那個能定你生死的人。會驗人員是未來要接管或使用的單位,會一起查、一起決定。協驗人員多半是當初的設計監造或承辦單位,只負責協助。還有監驗人員,純粹監看程序有沒有走歪。搞懂誰是主驗,你才知道驗收出現爭議時,該對著誰據理力爭,而不是把力氣花在沒有決定權的人身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為驗收程序的人員分工規範,將機關驗收人員區分為主驗(主持並決定不符處置)、會驗(接管使用單位會同決定)、協驗(設計監造或承辦單位協助)、監驗(監視程序)四種角色,並明定採購單純者得免會驗、協驗,以及契約載有丈量、檢驗、試驗方法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構成政府採購驗收課責結構的核心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主驗人員。他主持驗收、抽查你的成果有無與契約不符,最關鍵的是不符時由他決定怎麼處置(施行細則第91條)。會驗人員(未來接管使用單位)會一起決定,協驗、監驗則沒有處置決定權。驗收一開始就確認誰是主驗,你的所有說明和爭執都該對著他。
依第91條,協驗人員確實常是設計、監造或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他們只負責協助辦理,不是決定者,真正的判定權在主驗。若覺得協驗因設計責任而有偏頗,重點不是去說服他,而是把技術理由完整陳述給主驗並要求載入紀錄,留下日後爭議的依據。
可以。採購事項單純者,會驗人員與協驗人員都得免之,但主驗人員不能免。若契約載有丈量、檢驗、試驗的方法、程序或標準,仍須依其規定辦理。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並決定不符時的處置,是真正能拍板的人;會驗會同決定,協驗、監驗無決定權。
主驗主持+決定處置、會驗接管使用單位會同決定、協驗設計監造只協助、監驗只監看程序。決定權只在主驗與會驗。
未來要接管或使用該採購標的的機關或單位人員,因為要用所以有權會同決定是否合格。
監視驗收程序有沒有依法進行,不參與成果合格與否的判定,是程序合法性的把關者。
確認誰是主驗→逐項對應契約引導抽查→出現不符時向主驗陳述並要求載入驗收紀錄,對協驗講沒有決定力。
契約或法令載有丈量、檢驗、試驗的方法、程序或標準者,依第91條要求主驗依其規定辦理,不接受憑感覺認定。
得免會驗與協驗人員,僅留主驗主持;有需要監督程序時可設監驗人員。主驗不可免。
不去說服無決定權的協驗,改把技術理由完整陳述給主驗並要求載入紀錄,保留爭議依據。
兩者會同決定不符處置;主驗主持並負主導,會驗以接管使用立場會同。無會驗(採購單純)時由主驗決定。
| role | duty | decision_power | can_omit |
|---|---|---|---|
| 主驗人員 | 主持驗收、抽查履約是否與契約不符 | 決定不符時之處置(最終拍板) | 不可免 |
| 會驗人員 | 會同抽查、會同決定不符處置 | 會同決定 | 採購單純者得免 |
| 協驗人員 | 協助辦理驗收相關作業 | 無決定權 | 採購單純者得免 |
| 監驗人員 | 監視驗收程序 | 無決定權(僅程序監督) | 有監驗者才設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