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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2.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3.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4.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5.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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