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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2.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3.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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