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Q · 工程初驗過了,機關一直不辦正式驗收怎麼辦?
有初驗者,初驗合格後機關須在二十日內辦驗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採購設有初驗程序時,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先以書面釘死初驗合格日作為起算點,加二十日即機關依法應辦完驗收的最後期限;逾期且未依第 95 條核准延期者,可發函引用本條請其限期辦理。
政府工程做完了,錢卻遲遲不來,很多廠商以為這是潛規則只能忍。其實法律早就替你按了碼表。只要這個案子有初驗程序,初驗一合格,機關的時鐘就開始走: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它必須在二十天內辦完驗收並做成紀錄。為什麼這二十天對你這麼重要?因為驗收沒完成,後面的結算、請款、尾款全部卡住。機關拖驗收,本質上就是拖你的現金流。知道這條的廠商,會在初驗合格的隔天就開始數日子;不知道的廠商,只能在電話裡聽承辦說「再等等」,然後等到資金斷鏈。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規範採購驗收的時限:當採購案設有初驗程序時,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正式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避免驗收程序被當成變相拖延廠商結算與請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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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有初驗者,初驗合格後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逾期可發函請其限期辦理並指明本條依據。實務上先把初驗合格日用書面釘死,因為所有期限爭執都從起算日開始,起算日含糊後面講什麼都沒用。
本條開頭就寫「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代表契約特約優先。契約若明定不同期限依契約走;契約沒寫才回到二十日的預設值。實務上簽約前就要看清楚驗收條款,這一欄常被忽略,卻直接決定你多久能拿到尾款。
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施行細則第 93 條);無初驗程序者,接獲備驗通知後三十日內(第 94 條)。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須依第 95 條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初驗是前置篩檢,正式驗收是決定付款效果的程序;初驗合格不等於驗收通過,付款掛在正式驗收上。
機關辦理驗收須製作書面紀錄記載驗收結果,記載事項見施行細則第 96 條,是後續結算請款的依據。
代表契約特約優先於細則的二十日預設;契約若另定驗收期限依契約走,沒寫才回到二十日。
書面確認初驗合格日 → 加二十日標出法定期限 → 期限將至發函引用第 93 條請限期辦理 → 逾期循申訴或訴訟主張。
自初驗合格日起算加二十日;契約另定期限者依契約日數。建議用書面釘死起算日。
保存初驗合格的書面紀錄、往來公文與發函紀錄,比對二十日上限即可證明逾期。
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依施行細則第 95 條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核准即屬違規拖延。
有初驗: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細則 93);無初驗:接獲備驗通知後三十日內(細則 94)。起算點與天數都不同。
契約特約優先。本條明文「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契約有約定依契約,沒約定才回到二十日。
| 項目 | 第93條(有初驗) | 第94條(無初驗) |
|---|---|---|
| 適用情形 | 採購設有初驗程序 | 採購無初驗程序 |
| 期限起算點 | 初驗合格之日 | 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日 |
| 驗收期限 | 二十日內 | 三十日內 |
| 共同例外 | 契約另有規定/第 95 條核准延期 | 契約另有規定/第 95 條核准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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