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重點摘要無初驗程序的採購,機關應於接獲廠商備驗通知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紀錄,起算點由廠商的備驗通知觸發。
Q · 驗收沒有初驗程序時,機關幾天內要驗完?
通知備驗後三十日內,起算點由你按下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無初驗程序的採購,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備驗通知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紀錄。關鍵在於三十日不是從交貨日起算,而是從廠商正式發出備驗通知那一刻起算,廠商沒發通知,期限就不會啟動。
不是每個案子都有初驗。沒有初驗程序的採購,計時規則完全換一套,而這套規則的起跑線握在你自己手裡。本條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在「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完驗收並做成紀錄。關鍵字是那個起算點。很多廠商把貨送到、把工做完,就傻等機關主動來驗,結果時鐘根本還沒開始走,因為你從沒正式「通知備驗」。換句話說,你不發出那個通知,三十天就永遠不會啟動。懂這條的人,會用一封正式的備驗通知按下開始鍵;不懂的人,會以為交付就等於計時,然後白白等到天荒地老。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範「無初驗程序」採購型態的驗收期限: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條與細則第93條(有初驗者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形成兩套不同的起算事件與天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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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是從機關「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起算,不是從你交貨那天。所以你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備驗通知動作。內行人提示:用掛號或正式公文發備驗通知並留存回執,這張回執就是日後證明機關逾期的起算錨點,口頭通知在爭議時幾乎舉不出來。
有初驗者是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辦驗收(細則第93條),沒初驗者是通知備驗後三十日內(本條)。差別在天數和起算事件。內行人提示:先確認你的案子契約有沒有約定初驗程序,這決定你該套哪一條、該從哪一天數起,套錯規則你的逾期主張會被打回票。
三十日,自機關接獲廠商備驗通知或可得驗收程序完成後起算(細則第94條),不是從交貨日算。
廠商通知機關標的已備妥可供驗收的意思表示,是無初驗驗收三十日期限的起算事件。
指履約結果已達到可供機關進行驗收的狀態,例如財物全部交付、勞務或工程完成可供查驗。
機關驗收後依細則第96條作成的書面紀錄,記載驗收結果及相關事項,由驗收人員會同記載。
以掛號或正式公文書面發出,載明標的與完成日期,並保留送達回執作為三十日起算證明。
備驗通知送達機關日加三十日,即為機關應辦完驗收的法定底線;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函請其依本條限期辦理,並以備驗通知送達證明作為逾期主張的起算錨點,保全所有往來文件。
用備驗通知的掛號回執或公文收文章證明送達日,加三十日對照機關實際驗收日即可。
有初驗是初驗合格後二十日(細則第93條),無初驗是備驗通知後三十日(第94條),天數與起算事件都不同。
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94條三十日是無特別約定時的補充規定。
| 項目 | 有初驗(細則第93條) | 無初驗(細則第94條) |
|---|---|---|
| 適用情形 | 契約定有初驗程序 | 契約無初驗程序 |
| 驗收期限 | 二十日內 | 三十日內 |
| 起算事件 | 初驗合格後 | 接獲備驗通知或可得驗收程序完成後 |
| 契約優先 | 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 | 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 |
| 延期依據 | 細則第95條核准 | 細則第95條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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