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5 條規定,驗收期限(第 92 至 94 條)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承辦人不得自行延期。
Q · 機關驗收一直拖過期限,這樣合法嗎?
拖延要合法,必須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延期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5 條,竣工核對七日、初驗後二十日、無初驗三十日(第 92 至 94 條)這三種驗收期限,若有特殊情形必須延長,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換言之,承辦人員口頭說「會延期辦理」並不生效;若機關只是默默逾期卻拿不出核准依據,這個拖延在程序上即有瑕疵。
機關超過驗收期限沒動作,總有一籮筐理由:人手不足、主管出差、案子太多。但法律在這裡裝了一道閘門,不讓「延期」變成隨口說說就成立的事。本條規定,前三條那些驗收期限(竣工核對七日、初驗後二十日、無初驗三十日),如果真有特殊情形必須延長,必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重點在那兩個字:核准。延期不是承辦人一句「最近比較忙」就算數,而是要有人簽名、負責、留下紀錄。對你這個等驗收的廠商來說,這代表一件事:機關若只是默默拖過期限,卻拿不出核准的依據,這個拖延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腳。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5 條為驗收期限的延長要件規範。其規定第 92 至 94 條所定竣工核對、初驗後及無初驗程序之驗收期限,若因特殊情形必須延期,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使延期成為需留下紀錄、由有權者負責的例外,而非承辦人可單方決定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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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讓延期的決定權在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廠商通常無法直接否決,但可要求機關說明特殊情形與核准依據。真正的施力點不是阻止延期,而是檢視延期有沒有經過合法核准,沒有核准的拖延才是能主張的程序瑕疵。
依本條,延期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單純承辦人員未經授權自行決定並不符合要件。遇到延期時問清楚核准者身分很重要,首長與授權人員才是有權拍板的人,這也決定了延期在程序上到底成不成立。
可以,但須有特殊情形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承辦人無權自行決定。
指第 92 條竣工核對七日、第 93 條初驗後二十日、第 94 條無初驗三十日的驗收期限。
經機關首長正式授權、得代為核准延期的人員。授權不明者,其核准日後可能被認定無效。
延期核准(第 95 條)是延長期限的前置程序;驗收紀錄(第 96 條)是驗收結果的事後記載,兩者分屬不同階段。
先確認原適用期限何時屆滿,再書面詢問是否經核准延期及核准日期,沒依據即為程序瑕疵。
在原期限屆滿前報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並留下書面與核准日期,不能只是口頭同意。
以書面公文或存證信函要求機關提出核准文件與核准日期,對方提不出即可作為佐證。
記錄時間軸與無核准依據的事實,作為後續履約爭議調解、申訴或求償的籌碼。
延期核准應留有書面與日期,純口頭同意難以證明且不符程序要求,書面核准才穩。
核准日須在原期限屆滿前;事後才補的核准其正當性存疑,難使原逾期拖延正當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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