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驗收紀錄須記載九款事項並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廠商未派代表參加機關仍得辦理驗收。
Q · 廠商沒到場,驗收還能進行嗎?
可以,廠商未到場機關仍得驗收並做成紀錄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第二項,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機關仍得辦理驗收,連驗收前的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也一樣。也就是程序照走、紀錄照做,第八款的不符情形也會在廠商缺席時被記載。廠商缺席不會讓程序停擺,只會失去當場對紀錄發聲與簽認的機會。
一場驗收結束,現場講過的話、比過的手勢、彼此的善意都會蒸發,真正留下來、日後決定誰對誰錯的,是那份驗收紀錄。本條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製作驗收紀錄時,要記載案號、標的名稱數量、廠商、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特別是第八款: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的情形,都要寫進去,並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對你這個廠商最致命的是第二項:你沒派代表參加,機關照樣可以驗收,而且驗收前的檢查、檢驗、查驗、初驗也一樣。也就是說,你缺席不會讓程序停下來,只會讓那份決定你命運的紀錄少了你的聲音。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是驗收紀錄的製作規範,要求機關依母法第七十二條製作紀錄時記載案號、標的名稱數量、廠商、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不符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九款,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廠商未派代表參加時機關仍得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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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二項,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機關仍得辦理驗收,連驗收前的檢查、檢驗、查驗、初驗也一樣,程序照走、紀錄照做。內行人提示:你的缺席不會讓驗收停擺,只會讓不符情形在你不在場時被寫進紀錄,該到場時務必到場。
你可以表達異議,但比拒簽更有用的是在簽認時一併載明不同意見或保留。本條要求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紀錄是後續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處理不符情形的依據。內行人提示:當場以書面記下異議,遠比事後口頭主張更站得住腳。
九款:案號、標的名稱數量、廠商、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不符情形、其他必要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時的情形記載,是後續限期改善與責任追究的根本依據。
由辦理驗收人員簽名確認,有監驗人員或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一併會同簽認,代表對紀錄內容的確認。
母法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本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範其九款記載細節與簽認方式。
派懂契約的人到場、逐項核對九款、對不符記載當場以書面載明異議、留存紀錄影本。
進入施行細則第 97 條的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程序,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後再驗收。
於驗收時當場向辦理驗收人員索取,或事後依政府資訊公開、契約約定申請紀錄副本。
在簽認時一併以書面載明不同意見或保留,而非拒簽或默默簽下,書面當場異議才是日後翻案依據。
都能驗收,差別在未到場時紀錄少了廠商當場核對與異議,不符情形可能在缺席下被記載。
本條九款規範驗收紀錄;初驗依第 93 條另有程序,但廠商未到場仍得為之的規則兩者相同。
| 情境 | 驗收能否進行 | 紀錄如何作成 | 對廠商風險 |
|---|---|---|---|
| 廠商派代表到場 | 可以 | 會同簽認,廠商可當場核對與異議 | 低,能即時發聲 |
| 廠商未派代表到場 | 仍得辦理(第二項) | 機關據實記載九款,含第八款不符情形 | 高,紀錄少了廠商聲音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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