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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2.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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