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驗收不合格時,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不得逕予結案出局。
Q · 政府採購驗收沒過被要求改善,我做完了機關還會再驗收嗎?
會。完成改善後機關有義務再辦一次驗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機關依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在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這個「應」是義務不是恩惠:你補正完成,機關不能直接判你出局,必須重新驗收一次。改善期限契約有約定就依契約,沒約定才由主驗人決定。
驗收沒過,不等於這個案子死了。本條給了你一個寫在法規裡的補考機會。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你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只要你在期限內完成,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注意那個應字,它是義務不是恩惠:你補正完成,機關不能就把你判出局,必須重新驗收一次。而那個改善期限,契約有寫就照契約,契約沒寫的,由主驗人決定。對你最實際的意義是:被打回票不是終點,是一個有明文保障的第二次機會,前提是你知道它存在,並且真的在期限內把問題補好。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為驗收不合格之補正再驗規範:機關依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後,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負有再行辦理驗收之義務;該限期於契約未約定時,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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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 97 條規定廠商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這個「應」是義務。你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並請求複驗。實務上把完成日與請求複驗的書面紀錄留好,能防止機關一邊拖延複驗、一邊回頭主張你沒在期限內改善。
依本條,改善期限契約有約定就依契約,沒約定才由主驗人定。期限若明顯不合理可就此與機關溝通爭取調整。先確認你的期限是契約寫死的還是主驗人裁量定的,後者通常較有討論空間,而且要在期限快到之前就提出。
不是。施行細則第 97 條給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換貨的補正空間,完成後機關應再驗收。被退貨不代表出局,代表你還有一次把它做對的機會,前提是你知道它存在並在期限內補好。
規範驗收不合格後的補正再驗: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驗收。
改善、拆除、重作、換貨四種,由機關依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視瑕疵性質擇定。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履約結果的人員,契約未約定改善期限時由其決定期限。
廠商完成補正後機關須重新辦理的驗收程序,「應」字代表這是機關義務不是恩惠。
確認通知性質→釐清期限來源與起算→期限內完成補正→書面請求再驗收並留紀錄。
契約有約定依契約期限;契約未約定者由主驗人定之,確認起算日與到期日。
保留施作前後影像、進場單據、完工紀錄,並以書面通知機關完成日與請求複驗時點。
主驗人所定期限明顯不合理時,於到期前以書面向機關溝通爭取調整,勿臨期才求情。
本條優先給補正機會,能在限期內改善通過就不應逕予解約;無法履約才進入採購法第 72 條後續處理。
| 處理方式 | 適用情境 | 完成後 |
|---|---|---|
| 改善 | 瑕疵可於原物上修補 | 機關應再驗收 |
| 拆除 | 不符規定須移除 | 機關應再驗收 |
| 重作 | 成果須重新施作 | 機關應再驗收 |
| 換貨 | 財物不符須更換 | 機關應再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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