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規定,部分驗收的付款以該驗收項目為限並得酌留尾款,減價收受的扣款先依契約、無約定才依市價損害計算。
Q · 政府採購驗收沒過,機關說要減價收受,扣多少是它說了算嗎?
不是。減價金額先看契約,沒約定才依市價損害計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減價收受的扣款金額優先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機關才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客觀基礎計算。換言之扣款必須有計算依據,廠商有立場要求機關攤開算式,算不出客觀基礎的減價金額可要求重新核算。
你接了政府的案子,交件後被挑出幾項瑕疵,你以為結局只有兩種:驗收通過拿全款,或驗收不過整批退。其實還有第三、第四條路,而且常常對你更有利。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給了機關兩個選項:部分驗收(合格的部分先驗收、先付款)和減價收受(瑕疵不影響使用,照收但少付錢)。這條細則就是把這兩條路的「錢怎麼算」講清楚。部分驗收時,機關付的錢只限於通過那部分的項目,還可以視瑕疵情況保留一部分尾款。減價收受時,扣多少優先看契約怎麼寫;契約沒寫,才用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你造成的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來算。重點在最後一句:扣款不是機關喊多少算多少,是有計算基礎的,你有立場要求對方拿出依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規範政府採購驗收的兩種彈性處理:部分驗收(依母法第72條第1項,機關就合格部分先行驗收付款,付款以該部分項目為限並得酌留尾款)與減價收受(依母法第72條第2項,瑕疵不影響使用時照收但扣價,扣款計算方式契約優先,未約定者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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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和施行細則第98條,合格且可分割的部分可主張部分驗收先驗先付款;不影響使用的瑕疵也可能走減價收受,照收只是少付錢。關鍵在標的能不能切割、合格部分能否獨立使用,會勘當場就要主張。
依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扣多少先看契約怎麼約定;契約沒寫才用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計算,金額不是承辦人說了算。可要求對方出示計算基礎,談不攏可申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
先看契約怎麼約定,契約沒寫才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計算,金額不是承辦人說了算。
機關就履約成果中合格且可分割的部分先行驗收並付款,付款以該部分項目為限,並得酌留尾款。
瑕疵不影響使用時,機關照收標的但扣減對應價金,是介於驗收通過與整批退貨之間的中間選項。
契約約定於違約時懲罰違約方的違約金,在契約無其他減價約定時得作為減價收受的計算基礎之一。
調出驗收紀錄與契約比對 → 主張合格項目部分驗收先收款 → 對減價金額要求計算依據 → 談不攏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引用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要求機關提出契約價金、市價或損害的計算基礎,算不出客觀依據可要求重新核算。
付款以已驗收的合格項目為限,機關並得視不符部分情形酌予保留一定比例尾款,比例依契約與瑕疵程度。
最佳出手點是機關做成正式驗收結論前的會勘當場,契約通常約定異議期限,逾期事後再爭幾乎站不住腳。
部分驗收針對可分割成果、合格部分先收款;減價收受針對不可分割但不影響使用的瑕疵、全收但扣價。
瑕疵不影響使用時減價收受多半有利,止血又能拿到大部分款項;整批退貨要重作成本最高。
| 比較面向 | partial_acceptance | price_reduction | full_rejection |
|---|---|---|---|
| 適用前提 | 履約成果可分割、合格部分能獨立使用 | 瑕疵不影響使用、重作不符經濟效益 | 瑕疵嚴重影響使用且無法補正 |
| 付款結果 | 合格部分先驗先付,得酌留尾款 | 全部照收但扣減對應價值 | 不付款,要求限期改善或重作 |
| 計算依據 | 以已驗收項目為限 | 契約優先,無約定依市價/損害等 | 依改善或重作費用負擔 |
| 對廠商利弊 | 現金流不被局部瑕疵全卡 | 止血但需確認扣款合理 | 成本最高,需重作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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