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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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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chiue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的行為,是《政府採購法》直接賦予機關的權限和義務,並非必須以契約有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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