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時,機關應先辦該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得支付價金、起算保固期間。
Q · 工程還沒全部做完,我能要求機關先付已完成部分的錢嗎?
可以,符合先行使用或減損滅失之虞,機關應先辦該部分驗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只要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兩種情形之一,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關鍵在於廠商需主動發函舉證符合其中一種情形,機關通常不會自己跳出來分段驗收,沉默等於放棄這筆提前入帳的現金流。
你承包政府工程,整個案子要全部做完、全部驗收才能拿到錢,這是多數廠商以為的鐵則。但這條施行細則藏了一個對你有利的設計:如果工程有一部分機關需要先用(例如一段道路要先通車),或是已經完成的部分放著會壞掉、會減損滅失(例如已澆置的結構、已安裝的設備),機關「應」先就那一部分辦驗收或分段查驗。重點在後半段:驗收通過的那一部分,機關「得」支付價金,而且保固期間就從那時起算。這代表你不必等整個案子收尾,就能讓部分款項先入袋、現金流先鬆綁。知道這條的廠商,會在這些情形主動發函請機關分段驗收;不知道的,就讓幾百萬尾款躺在工地裡陪整個工期。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為部分驗收與分段查驗的程序規範,當採購標的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時,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使履約資金效率與驗收品質控管得以分段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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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條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要嘛機關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要嘛已完成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符合其一,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驗收,並得支付價金。關鍵是你要主動發函舉證符合這兩種情形之一,機關通常不會自己跳出來幫你分段驗收,沉默等於放棄這筆提前入帳的現金流。
從該部分驗收完成時起算。影響很實際,保固期一旦起算並屆滿,你就解除那段工程的保固保證金與瑕疵擔保責任。越早辦部分驗收,越早讓那段工程的保固時鐘開始走,保固保證金也能越早分段領回,資金不必整筆卡到全案保固期滿。
符合法定兩種情形時,本條用的是『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非裁量空間。機關若無正當理由拖延不驗,可能構成違反採購法令之行政責任。廠商發函時把『先行使用必要』或『減損滅失之虞』的具體事實寫清楚,承辦人就很難拖。
規範部分驗收與分段查驗,當採購部分先行使用或完工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時,機關應先就該部分驗收並得支付價金、起算保固。
機關在全案完工前就需要實際使用已完成的某一部分,例如一段道路要先通車、設備下月要啟用。
已完成部分若不先驗收,將有腐蝕、毀損、減值或滅失之風險,例如已澆置結構、已安裝設備長期暴露。
部分驗收是就該部分作成正式驗收;分段查驗是於正式驗收前先就一部分查驗供驗收之用,兩者都可分段處理。
盤點存證已完工部分 → 發函機關引用第99條、舉證先行使用必要或減損滅失之虞 → 配合驗收 → 請領該部分價金並確認保固起算日。
依施行細則第98條,部分驗收支付之部分價金以該部分驗收項目對應的契約價金為限。
拍照存證腐蝕、滲水、結構或設備劣化狀態,必要時佐以監造紀錄、鑑定或專業意見,並在發函時寫明具體事實。
保留催辦書面紀錄,主張本條『應』辦理之義務,必要時循政府採購申訴或爭議處理途徑救濟。
第99條規範何時『應』先辦部分驗收(要件),第98條規範部分驗收可支付的價金範圍(計價),兩條配套使用。
| 比較面向 | a_label | a_value | b_label | b_value |
|---|---|---|---|---|
| 規範重點 | 施行細則第98條 | 部分驗收支付之部分價金以該部分驗收項目對應契約價金為限 | 施行細則第99條 | 何時『應』先就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
| 觸發要件 | 施行細則第98條 | 依本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後的價金計算 | 施行細則第99條 | 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或 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
| 機關義務性質 | 施行細則第98條 | 計價方式之限制規定 | 施行細則第99條 | 符合要件時『應』先辦,非裁量 |
| 對廠商效益 | 施行細則第98條 | 確定可領金額範圍 | 施行細則第99條 | 提前請款、提前起算保固、分段解凍保固保證金 |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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