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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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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時,機關應先辦該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得支付價金、起算保固期間。

Q · 工程還沒全部做完,我能要求機關先付已完成部分的錢嗎?

可以,符合先行使用或減損滅失之虞,機關應先辦該部分驗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只要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兩種情形之一,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關鍵在於廠商需主動發函舉證符合其中一種情形,機關通常不會自己跳出來分段驗收,沉默等於放棄這筆提前入帳的現金流。

白話解讀

你承包政府工程,整個案子要全部做完、全部驗收才能拿到錢,這是多數廠商以為的鐵則。但這條施行細則藏了一個對你有利的設計:如果工程有一部分機關需要先用(例如一段道路要先通車),或是已經完成的部分放著會壞掉、會減損滅失(例如已澆置的結構、已安裝的設備),機關「應」先就那一部分辦驗收或分段查驗。重點在後半段:驗收通過的那一部分,機關「得」支付價金,而且保固期間就從那時起算。這代表你不必等整個案子收尾,就能讓部分款項先入袋、現金流先鬆綁。知道這條的廠商,會在這些情形主動發函請機關分段驗收;不知道的,就讓幾百萬尾款躺在工地裡陪整個工期。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為部分驗收與分段查驗的程序規範,當採購標的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時,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使履約資金效率與驗收品質控管得以分段並行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程還沒全部做完,我能要求機關先付已完成部分的錢嗎?

可以,但有條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要嘛機關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要嘛已完成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符合其一,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驗收,並得支付價金。關鍵是你要主動發函舉證符合這兩種情形之一,機關通常不會自己跳出來幫你分段驗收,沉默等於放棄這筆提前入帳的現金流。

Q2部分驗收後保固期間從什麼時候算?對我有什麼影響?

從該部分驗收完成時起算。影響很實際,保固期一旦起算並屆滿,你就解除那段工程的保固保證金與瑕疵擔保責任。越早辦部分驗收,越早讓那段工程的保固時鐘開始走,保固保證金也能越早分段領回,資金不必整筆卡到全案保固期滿。

Q3機關可以拒絕辦理部分驗收嗎?

符合法定兩種情形時,本條用的是『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非裁量空間。機關若無正當理由拖延不驗,可能構成違反採購法令之行政責任。廠商發函時把『先行使用必要』或『減損滅失之虞』的具體事實寫清楚,承辦人就很難拖。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是什麼?

規範部分驗收與分段查驗,當採購部分先行使用或完工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時,機關應先就該部分驗收並得支付價金、起算保固。

Q5什麼叫『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機關在全案完工前就需要實際使用已完成的某一部分,例如一段道路要先通車、設備下月要啟用。

Q6什麼叫『減損滅失之虞』?

已完成部分若不先驗收,將有腐蝕、毀損、減值或滅失之風險,例如已澆置結構、已安裝設備長期暴露。

Q7部分驗收和分段查驗差在哪?

部分驗收是就該部分作成正式驗收;分段查驗是於正式驗收前先就一部分查驗供驗收之用,兩者都可分段處理。

Q8廠商怎麼申請部分驗收?

盤點存證已完工部分 → 發函機關引用第99條、舉證先行使用必要或減損滅失之虞 → 配合驗收 → 請領該部分價金並確認保固起算日。

Q9部分驗收能領多少錢?

依施行細則第98條,部分驗收支付之部分價金以該部分驗收項目對應的契約價金為限。

Q10怎麼證明已完工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拍照存證腐蝕、滲水、結構或設備劣化狀態,必要時佐以監造紀錄、鑑定或專業意見,並在發函時寫明具體事實。

Q11機關承辦拖延不辦部分驗收怎麼辦?

保留催辦書面紀錄,主張本條『應』辦理之義務,必要時循政府採購申訴或爭議處理途徑救濟。

Q12施行細則第99條 vs 第98條差在哪?

第99條規範何時『應』先辦部分驗收(要件),第98條規範部分驗收可支付的價金範圍(計價),兩條配套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_labela_valueb_labelb_value
規範重點施行細則第98條部分驗收支付之部分價金以該部分驗收項目對應契約價金為限施行細則第99條何時『應』先就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觸發要件施行細則第98條依本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後的價金計算施行細則第99條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或 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機關義務性質施行細則第98條計價方式之限制規定施行細則第99條符合要件時『應』先辦,非裁量
對廠商效益施行細則第98條確定可領金額範圍施行細則第99條提前請款、提前起算保固、分段解凍保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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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重點
施行細則第98條
觸發要件
施行細則第98條
機關義務性質
施行細則第98條
對廠商效益
施行細則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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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重點
部分驗收支付之部分價金以該部分驗收項目對應契約價金為限
觸發要件
依本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後的價金計算
機關義務性質
計價方式之限制規定
對廠商效益
確定可領金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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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重點
施行細則第99條
觸發要件
施行細則第99條
機關義務性質
施行細則第99條
對廠商效益
施行細則第99條

b_value

規範重點
何時『應』先就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觸發要件
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或 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
機關義務性質
符合要件時『應』先辦,非裁量
對廠商效益
提前請款、提前起算保固、分段解凍保固保證金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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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