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重點摘要驗收人拆驗工程隱蔽部分的費用,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0 條:契約優先,未約定則拆驗結果不符由廠商負擔、相符由機關負擔。
Q · 驗收時把我封好的工程拆開檢查,這筆拆除修復費要我出嗎?
看契約;沒約定就看結果,合格機關出、不合格廠商出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0 條,費用負擔有先後順序:第一,契約有約定就照契約算;第二,契約沒寫的話要看拆驗或化驗結果——與規定不符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由機關負擔。換言之,只要你做得符合契約,就算被拆開檢查,這筆拆除、修復、化驗費也是機關出,你一毛不用付。重點在做得對不對,不在誰要求拆。
你蓋好的工程,最關鍵的部分往往是看不見的:埋在混凝土裡的鋼筋、灌進牆體的水泥、藏在地下的管線。驗收人有權把這些已經完工封起來的隱蔽部分敲開、鑽孔、送化驗。問題來了:拆掉再修復、送驗的這筆錢誰出?很多廠商簽約時根本沒注意這條,等到驗收人真的下令拆驗,才發現帳單可能落到自己頭上。這條規則的順序是這樣的:第一,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算;第二,契約沒寫的話,拆開後發現不合規格,費用你廠商自己扛;拆開後發現完全符合契約,這筆拆除、修復、化驗費由機關買單。換句話說,這條把費用變成一場對賭:你心裡有鬼就賠錢,你做得紮實,政府反而要替你付拆驗的代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0 條規範工程或財物驗收時,驗收人對隱蔽部分(封板、灌漿、埋設等肉眼不可見部位)進行拆驗或化驗所生拆除、修復、化驗費用的負擔規則,採「契約優先、契約未約定則以查驗結果定歸屬」的雙層判準,使徹底查驗與成本公平得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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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順序是:契約有約定就照契約;契約沒寫,要看拆驗結果,不符規格才由你廠商負擔,完全符合契約規定時這筆費用由機關負擔。所以重點是你做得對不對,不是誰要求拆。內行人提示:封板前留好施工照片和材料證明,一旦拆驗證明合格,你不只不用付錢,還能反過來要求機關負擔拆除修復費。
非常該注意。本條只在「契約未規定者」才啟動,等於是預設規則。如果契約裡明確約定隱蔽部分拆驗費用怎麼算,就完全依契約,本條補充規則根本用不上。內行人提示:議約階段把費用負擔條款談清楚,比驗收時才來爭執有用十倍,因為到驗收階段你已經沒有談判籌碼了。
契約有約定依約定;未約定時結果相符由機關負擔、不符由廠商負擔。重點在做得對不對,不在誰要求拆。
規範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化驗的拆除、修復、化驗費用負擔,採契約優先、未約定則以結果定歸屬的雙層判準。
指完工後封閉、肉眼無法檢視的部位,例如埋在混凝土裡的鋼筋、灌進牆體的水泥、藏在地下的管線。
拆驗是把封閉處拆開、鑽孔檢視結構;化驗是取樣送實驗室檢測材料成分。兩者費用負擔規則相同。
先翻契約有無約定費用負擔 → 沒約定就主張本條 → 拆驗全程拍照存證 → 結果相符要求機關負擔費用。
契約約定金額優先;未約定時按結果——不符規格廠商付拆除修復化驗全額,相符則機關付全額。
封板灌漿前留施工照片、材料檢驗證明、施工日誌;拆驗後要求驗收紀錄載明範圍與結果。
可先申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費用低於訴訟),調解不成再循民事訴訟,避免一開始就承擔裁判費。
100 條處理拆驗「費用」誰付;72 條處理結果不符時要不要「減價收受」。拆驗不符常同時觸發兩條。
法理同源(瑕疵者負擔),但政府採購把它制度化進細則,且加上「契約未約定才適用」的補充性。
| 情境 | 費用歸屬 | 適用本條 |
|---|---|---|
| 契約已約定費用負擔 | 完全依契約條款 | 否(本條不啟動) |
| 契約未約定,拆驗結果不符規定 | 廠商負擔 | 是 |
| 契約未約定,拆驗結果與規定相符 | 機關負擔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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