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財物採購,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Q · 政府工程驗收完,機關多久要開結算驗收證明書?
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有義務填具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90條第1項第1款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類似文件,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由機關視需要填具,非絕對義務。
你幫政府做完一個工程,款項結清,你以為這個案子到這裡就結束了。錯了。真正決定你未來還能不能再接政府案子的,是這條規定要求機關開給你的那張「結算驗收證明書」。下次投標時,幾乎所有公共工程的投標須知都要求你提出「類似實績證明」,而這張紙就是被官方承認的實績憑證之一。沒有它,你做過再多案子,在資格審查時可能等於沒做過。這條還幫你上了一道時間鎖:公告金額以上的工程或財物採購,機關必須在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由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也就是說,承辦人員不能無限期拖著不開給你。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
結算驗收證明書是政府採購驗收完成後,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填具、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的書面文件,用以證明採購標的已完成驗收與結算。對廠商而言,它是日後投標時證明「類似實績」的官方憑證之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須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完成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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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的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等免辦情形外,機關有義務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應在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完成,由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則由機關視需要填具。這張證明書是日後投標證明類似實績的主要憑證,結案時務必主動索取歸檔。
可以提出請求,但機關非絕對開立。本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由機關視需要填具,屬裁量範圍。若該案實績對未來投標有用,宜在合約或驗收階段就先與機關談妥會開立證明,事前約定遠比事後請求容易。
先確認驗收完畢日期作為十五日期限起算點,再以書面引用施行細則第101條第二項催辦。機關持續拖延且未經核准延期者,可向其上級機關反映或循政府採購申訴管道處理。實務上書面催辦比口頭詢問更有力,因為是在提醒對方已逾法定作業期限。
驗收完成後由機關填具、經主驗監驗人員簽認的書面文件,是政府採購完成驗收結算的官方證明,也是日後投標證明類似實績的主要憑證。
規範結算驗收證明書的填具義務、十五日時限、主驗監驗分別簽認,以及公告金額以上與未達公告金額的不同處理。
政府採購法所定、決定採購程序適用門檻的金額級距,由主管機關公告,本條以它區分證明書填具是義務或裁量。
驗收紀錄(第96條)記載驗收過程與結果,結算驗收證明書是結算完成後對外證明實績的文件,用途不同。
確認驗收完畢日期→書面引用第101條第二項十五日期限請求填具→確認主驗監驗簽認完成→歸檔備投標。
以公文或存證信函書面催辦並載明法定十五日期限,持續拖延可向上級機關反映或循採購申訴管道處理。
從驗收完畢之日起算十五日,逾期且未經首長核准延期即屬程序瑕疵。
以驗收紀錄、驗收完畢公文確認驗收日,對照本條十五日期限及有無核准延期之書面紀錄。
公告金額以上原則應填具且有十五日時限;未達公告金額由機關視需要填具,屬裁量非義務。
| 比較面向 | 公告金額以上 | 未達公告金額 |
|---|---|---|
| 填具義務 | 原則應填具(除免辦情形) | 機關得視需要填具 |
| 時限 | 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 | 無明定強制時限 |
| 簽認要求 | 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 依機關裁量辦理 |
| 廠商可主張強度 | 可引法定期限催辦 | 宜事前於合約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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