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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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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2. 2.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財物採購,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Q · 政府工程驗收完,機關多久要開結算驗收證明書?

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有義務填具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90條第1項第1款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類似文件,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由機關視需要填具,非絕對義務。

白話解讀

你幫政府做完一個工程,款項結清,你以為這個案子到這裡就結束了。錯了。真正決定你未來還能不能再接政府案子的,是這條規定要求機關開給你的那張「結算驗收證明書」。下次投標時,幾乎所有公共工程的投標須知都要求你提出「類似實績證明」,而這張紙就是被官方承認的實績憑證之一。沒有它,你做過再多案子,在資格審查時可能等於沒做過。這條還幫你上了一道時間鎖:公告金額以上的工程或財物採購,機關必須在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由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也就是說,承辦人員不能無限期拖著不開給你。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

法律定性

結算驗收證明書是政府採購驗收完成後,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填具、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的書面文件,用以證明採購標的已完成驗收與結算。對廠商而言,它是日後投標時證明「類似實績」的官方憑證之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須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完成填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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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工程驗收過了,廠商一定拿得到結算驗收證明書嗎?

公告金額以上的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等免辦情形外,機關有義務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應在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完成,由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則由機關視需要填具。這張證明書是日後投標證明類似實績的主要憑證,結案時務必主動索取歸檔。

Q2未達公告金額的小案子也能要這張證明嗎?

可以提出請求,但機關非絕對開立。本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由機關視需要填具,屬裁量範圍。若該案實績對未來投標有用,宜在合約或驗收階段就先與機關談妥會開立證明,事前約定遠比事後請求容易。

Q3機關拖著不開結算驗收證明書怎麼辦?

先確認驗收完畢日期作為十五日期限起算點,再以書面引用施行細則第101條第二項催辦。機關持續拖延且未經核准延期者,可向其上級機關反映或循政府採購申訴管道處理。實務上書面催辦比口頭詢問更有力,因為是在提醒對方已逾法定作業期限。

Q4結算驗收證明書是什麼?

驗收完成後由機關填具、經主驗監驗人員簽認的書面文件,是政府採購完成驗收結算的官方證明,也是日後投標證明類似實績的主要憑證。

Q5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結算驗收證明書的填具義務、十五日時限、主驗監驗分別簽認,以及公告金額以上與未達公告金額的不同處理。

Q6什麼是公告金額?

政府採購法所定、決定採購程序適用門檻的金額級距,由主管機關公告,本條以它區分證明書填具是義務或裁量。

Q7結算驗收證明書和驗收紀錄差在哪?

驗收紀錄(第96條)記載驗收過程與結果,結算驗收證明書是結算完成後對外證明實績的文件,用途不同。

Q8怎麼向機關取得結算驗收證明書?

確認驗收完畢日期→書面引用第101條第二項十五日期限請求填具→確認主驗監驗簽認完成→歸檔備投標。

Q9機關不開結算驗收證明書怎麼催?

以公文或存證信函書面催辦並載明法定十五日期限,持續拖延可向上級機關反映或循採購申訴管道處理。

Q10結算驗收證明書的十五日從哪天起算?

從驗收完畢之日起算十五日,逾期且未經首長核准延期即屬程序瑕疵。

Q11怎麼證明機關已逾法定期限?

以驗收紀錄、驗收完畢公文確認驗收日,對照本條十五日期限及有無核准延期之書面紀錄。

Q12公告金額以上 vs 未達公告金額,證明書義務差在哪?

公告金額以上原則應填具且有十五日時限;未達公告金額由機關視需要填具,屬裁量非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填具義務原則應填具(除免辦情形)機關得視需要填具
時限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無明定強制時限
簽認要求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依機關裁量辦理
廠商可主張強度可引法定期限催辦宜事前於合約約定

公告金額以上

填具義務
原則應填具(除免辦情形)
時限
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
簽認要求
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廠商可主張強度
可引法定期限催辦

未達公告金額

填具義務
機關得視需要填具
時限
無明定強制時限
簽認要求
依機關裁量辦理
廠商可主張強度
宜事前於合約約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に基づく検査調書(給付完了の確認)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제55조(검사)/ 준공검사조서
中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书
德國VOB/B § 12(Abnahme von Bauleistunge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91-1 et s.(réception / admission des prestations)
美國FAR Subpart 46.5 — Acceptance(46.501 acceptance of supplies and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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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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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1 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